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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把好村级项目招投标工作

日期:2015-01-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湖北省保康县财政局两峪财政所 胡克训 马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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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家“三农”政策落实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大,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农田水利、饮水工程、地质灾害等中小型建设项目日益俱增。全国大多数地方也都为此设立了“乡镇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负责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但是,目前地这些项目的投资管理却很混乱,存存规避招投标、合同签订不规范、工程不进行竣工验收、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一方面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设计标准,影响效益发挥;另一方面,极易导致腐败,造成资金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项目实施行为,严格工程招标程序,规范合同管理。
  一、严把项目立项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在30万元以下(各地可根据不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建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乡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凡是达到一定规模的村集体工程和公共资源、资产经营管理项目,必须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方可立项并确立标底。也就是说招标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入招标程序: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要求;获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有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有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项目地点、内容、要求明确;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已获得乡镇政府的批准。
  二、严把招投标程序关。乡镇农村招标投标程序本着易于操作、简明快捷的原则,遵循下列程序进行:招标条件、方式、范围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招标公告的制作和发布;接受投标人报名并登记;制作并出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和举行开标会;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组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三、严把招标投标两个主体关。招标的主体即招标人,只能是招标项目的业主或责任单位,乡镇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开展招投标工作不能代替招标主体行使职责和权利,但是招标人的招标活动必须在乡镇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投标主体包括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依法组成并有合伙协议的合伙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招标人认为需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在开标后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招标人不得在接受投标报名时以报名人不符合投标人资格为由,拒绝返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报名。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有要求的,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四、严把招标范围关。招标项目的业主或责任单位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分解成多个小项工程进行招标。同一业主同一时期的多个同类型项目的总金额或一个招标项目的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五、严把招标公告发布关。招标人应依法在项目实施地、乡镇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两处张贴招标公告,有条件的,应同时在县综合招投标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其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发布招标公告和接受投标人报名的时间应当同步,自开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天。
  六、严把招标文件制作关。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实质性内容: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须知、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制作格式等。投标人须知至少应明确以下事项: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地点、开标的时间地点、招标项目的最高控制价、招标人需要投标人做出的有关承诺、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金额和方式等。
  七、严把评方法关。评标方法可以有三种,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法、投标人抽签法、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法是指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的方法,适用于技术含量低,工程造价低且业主希望有一定竞争性的项目;投标人抽签法是指招标项目的内容明确、价格固定、合同条件统一,开标后在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下由合格投标人公平抽签,由抽到中标签的投标人中标的方法,适用于技术简单、造价较低且招标人对工程造价较为清楚,不期望通过竞争降低价格的项目。综合评分法是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的方法,适用于造价较高,招标人有较多要求的项目。最低报价法、综合评分法可以与招标范围相对应,宜分为两个区间:项目金额在2万至20万元之间,可使用以价格为评标唯一标准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法);项目金额在20万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之间,可使用以突出价格(90%以上权重)兼顾综合因素(10%以下权重)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各评标方法由招标人决定选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指定。
  八、严把合同签订关。农村小型工程经招标后,要在村民代表参与签证下,按要求及时签订施工合同,村集体(发包人)和中标人(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杜绝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为,确保合同的基本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递交履约保证,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做好合同的鉴证、登记、备案工作。
  九、严把在建项目监督管理关。合同签订后,村集体就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及时深入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监察,监督建设项目按照要求建设,监督施工单位按照严格合同规定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进行施工。合同如有变更,要查情况是否属实,计量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与合同有无冲突;对于变更金额较大的,重点跟踪到施工现场,详细了解现场情况,走访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进行复核。
  十、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村集体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搞好项目验收工作。首先确保验收人员充分,要有村民代表、村主要干部、乡镇纪检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所有在建项目实地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其次严格验收依据。那就是要对照合同条款,逐条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及时按期验收,确保做到竣工一个项目,验收一个项目,杜绝完工项目久拖不收现象发生。避免因项目未及时验收而影响项目资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