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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发文确认农民资金互助社性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日期:2014-12-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张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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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农民资金互助社出事异化不断曝光的严冬,人们终于盼到了农村合作金融春天的脚步。今年7月份,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4]61号,下发了《关于引导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的通知》,文件肯定了前几年,根据中发[2006]1号文件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部分地区探索设立的一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缓解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指出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部分未经审批从事资金互助活动的组织假借信用合作名义,非法吸收农民资金,转移投放非农产业,产生较大的风险隐患,对当地金融秩序形成了冲击。为进一步引导其规范发展,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就规范整顿作出全面部署。现结合本地贯彻落实情况和个人学习体会谈几点:
  一、文件主要精神实质
  文件共分四个部分,首先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范围和发展原则。在农村地区以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为名义或主要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属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范围。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第二类是按照《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组织。第三类是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成立的各类农民资金互助或信用合作组织。具体原则是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要求,开展资金互助,服务“三农”发展,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支付固定回报,严禁投向非农行业企业。
  二是明确分类监管主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落实监管指导职责。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对于第一类组织,由审批部门牵头负责对其进行规范整顿和监管。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建立规章制度、监管指标和业务监管系统。规范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各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协调作用。
  三是明确规范整顿步骤,审慎稳妥开展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暂停审批登记注册各类新的合作金融组织。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为期1个月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用三个月时间,进行规范整顿。对于第一类(盐城模式)组织,属于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高息揽储、非法借贷等行为的,要取消其资金互助合作业务资质。对于第二类组织,章程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的,要责令整改规范;违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吸储放贷的,要取消其信用合作业务资质。对于第三类,要区分情况,妥善处理,凡是遵循信用合作基本原则、运作比较规范、成员反映良好的,经牵头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经营或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合作业务;凡是违反信用合作原则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结合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对涉嫌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规范整顿中,各地要针对辖内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维稳工作预案,加强舆论监测引导,逐步消化前期积聚的风险,全力避免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四是明确合作金融组织领导。省金融办和省农委共同牵头建立规范整顿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承担第一类、第三类组织规范整顿工作。省农委承担第二类组织规范管理工作。
  二、各地迅速贯彻落实
  江苏的盐城市于2006年在亭湖区便仓镇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工作,各地纷纷效仿,我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筹建于2008年底,创建主要是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人员和村干部为主要发起人。盐城模式在江苏部分县市区已经形成气候,有的县市区基本达到乡镇全覆盖水平。大多是经县市区委农办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均属文件划分的第一类。目前,盐城市己在11月上旬完成辖内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摸底排查工作。11月26日,东台市委农办召开专题会议,出席对象是各乡镇农经中心主任、农民资金互助社理、监事会主任,会议由农办副主任陈海根主持,宣读阐述了文件精神,对全市规范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农办财务辅导站杨郁松站长通报了盐城、东台两级农办审计排查情况,列举了10个方面的存在问题:1、货币资金管理不严;2、票据管理不到位;3、费用开支过大;4、规模控降不力;5、社员制执行不力;6、投放责任制执行不力;7民主管理不正常;8、会计核算不严谨;9、问题整改不彻底;10、小额贴息未到户。具体存在问题细化点名到每个乡镇资金互助社,总结得入木三分,与会者有的听得十分过瘾,也有的人听了如坐针毡,让人们看到领导对规范整改动真碰硬的决心和信心。需要整改的问题逐社书面明确,同时发送到各乡镇党委。我社整改的5个方面问题,具体整改内容和措施经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12月初已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当面回报,同时书面上报市委农办。总体上看东台全市23家互助社都属责令限期改正范畴。(据本人掌握的信息,东台第二、三类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很少。)但通报中有的问题确实令人触目惊心,如有的社逾期率10%以上、大额投放达90%以上等等,确实前期积聚的风险不可小觑,证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是有的放矢,十分及时、很有必要。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资金互助社经营管理人员,自觉增强了对资金互助社整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部分社按监管指标整改到位确实须待时日,其实我这是有点杞人忧天,但也是怕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规范整顿必须“各人自扫门前雪”,只有经过痛苦的蜕变阵痛,全方位达到监管指标底线,盐城模式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才能成为真正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三、监管指标设置建议
  文件具体明确了分类监管主体,在江苏农民资金互助社这个“私生子”终于有了爹妈,通过整顿规范验收后方可申报金融许可“户口”。规范整顿后续工作是对照监管指标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放行,颁发金融许可证。暂不合格的派员指导继续整改,直至达标。省金融办、省农委将根据规范整顿情况,分别牵头制订全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管理办法和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管理办法。监管指标就是准入门槛设计,就是农村合作金融运营游戏规则。由于前期少数地方主管、监管官员因农民资金互助社出事异化受到牵连,甚至有的人被判玩忽职守、渎职罪坐牢,不少人谈虎色变。我想各县市区规范监管人材济济,只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吃透上级文件精神,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基层实情,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做好规范监管工作值不得恐惧。由省金融办负责第一类管理办法制订,能够有效防止人为拨高准入门槛倾向,使矫枉过正不会走向极端。因此,建议规范整顿工作必须实行分类指导,在辖区内树立正面典型,让基层整改学有榜样,榜样的力量是规范整顿的动力和看齐的标的。同时也是制订管理办法参照的样本。
  由于本人是一直从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并有参与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投放论证10多年的工作经历,担任农民资金互助社监事会主任6年来,由于对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互助社规范运营的相关文件、制度能够联系实际系统学习,因而对互助社内部监管工作比较得心应手。由于我社牢记办社宗旨,坚持民主管理,“三会”活动正常;理事会和经营人员能够认真执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章程以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运营比较规范,经营近6年,累计向农户投放6亿多元,逾期率仅0.39%,金额18万元;现社员互助金3973万元,发起人基础股金、积累、风险准备金以及呆账准备共1000多万元,货币资金650万元,风险完全可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其中也有内部监管的一份功劳,尽管如此规范整顿仍有相当的工作量。
  股权设置个人持股上限控制、公务员是否一律清退、资金规模核定、投放程序及责任、小额投放比例界定、资本结构比例、股金分红标准、逾期率、呆滞率、资金投放利率标准、民主管理等等,各直辖市或县市区监管指标要集思广益,倾听基层意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可操作性要强,不能消极总结前几年农民资金互助社出事异化的教训,要面对现实设立门槛,为省金融办制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管理办法增强指导性提供借鉴,让多数社经过努力能够达到,使较为规范的社2015年内能够顺利通过验收,及早蜕变为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支持“三农”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只代表个人学习体会和观点,不对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单位:东台市安丰镇农民资金互助社邮编:224221
  联系电话:0515-85033566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