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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探索经验总结

日期:2018-08-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张兆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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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联成经济合作社地处城郊结合部,有5个自然村(三个自然村已拆迁),全村526户,总人口1058人,其中党员48人,村民代表30人。近年来,联成村在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上不断探索,推出了69种人员群体享有类型,形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成员界定的创新模式。本文试图对联成经济合作社在界定工作上的工作经验作一回顾总结,以便对各地有所借鉴裨益。
一、联成经济合作社成员界定的关键内容
(一)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领导小组和村民调查小组。在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上,以7个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了14位德高望重的调查工作小组成员,报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对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成员资格调查确认表填写完毕后由户主或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为签字。需对外调查核实的应由二位调查小组成员一同前往或发函联系,由被调查人员的工作单位寄送材料,必要时需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盖章。
(二)详尽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经五上五下,提出《甬江街道联成村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完善方案》。第一阶段发放结束后,一部分人员提出了各种利益诉求,根据甬政办发[1995]74号文件和江北区北区农改[2003]1号文件、北区农[2004]1号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又制订《联成村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遗留问题完善方案》,详尽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方案及其相关细则。
(三)对特殊对象的人员也予以人性化的享受政策。特别是外来种田农户,在形成的决议中明确的内容:一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入社手续的,按本村社员安置补助标准给予享受;二是已交纳集体公共积累,但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社员的外来种田农户,一般可按本村社员标准的80%,给予补助;三是户籍关系已迁入但未入社的外来种田农户,按本村社员安置标准的30%给予补助。四是户籍关系未迁入的外来种田人员,未分口粮田的挂靠户,不享受安置补助费;五是已迁入户籍关系的外来种田户,其落户后出生的子女安置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助,养老保障、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该农户已享受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同比例落实。
(四)探索建立了成员的档案保存制度。成员界定上所保存的档案材料:新出生的子女须附有出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有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户籍关系证明材料;通过婚姻而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婿)应附有结婚登记证、对方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离婚妇女迁入本村的应附有离婚证、原夫家村的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合法收养的子女应附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经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
(五)成员界定上发生异议后的处置办法。在操作过程中,界定小组人员经认真排摸情况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工作小组成员在村办公室应听取并认真记录村民提出的不同意见和情况反映,有异议的人员由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工作小组再进行调查,然后在成员代表会议上讨论通过。如某一利益相关人员仍对成员资格界定有不同意见的,请求其本人向街道反映并按信访程序处置。
二、联成经济合作社界定工作的经验总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在联成经济合作社的探索,已经被实践证明成效十分明显,突出体现在:唤起了农民利益觉醒,化解了农村的集体经济享有群体类型难题,老百姓民主意识大大增强。总结联成经济合作社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有以下三大经验。
(一)各方重视,宣传工作到位,发挥调查工作小组、社员代表的作用是前提。可以这么说,不管什么工作只要各方重视,精力到位,就一定能够确保按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其遇到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尤其需要提及的是,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的14个调查工作小组成员责任性强,有一定威信,代表不同利益群体,处事公正,上门逐家逐户踏踏实实做好工作,使之调查材料翔实,界定依据充分,没有产生遗留问题。
(二)工作考虑之周到,调查摸底之细致,实施方案之完善是基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过程中,实行三榜定案,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村界定工作调查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名单须提交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报街道审核后,作终榜公布。如成员代表会议不符民主议定程序或村民对其成员资格的认定仍有异议的,上级有关部门应按相应的政策规定视情予以纠正。
(三)界定工作的流程设计到位,政策出台完善,确保基本利益不受影响是关键。每一项方案出台之前,调查工作小组多次征求方方面面的不同意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想法,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准确把握政策尺度,特别是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处置初步意见出台之前,预先公布草案,让利益相关者多次进行讨论、补充和修正,始终做到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法规政策办事,做到不变通、不走样;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采用民主手段决策,做到不缺程序,不少步骤,始终做到依法、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三、涉及问题的探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由于事关每个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慎之又慎,再三研讨,同时对涉及的界定难题方面,几经努力,统一社员代表和调查工作小组的思想认识,达成一致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定标准问题。总的要求是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以户籍关系为基本依据,结合一轮与二轮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义务履行以及福利享受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同时对其直系亲属及其子女确定是否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关系。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证权力授予。依照《浙江省村组织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权力在于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的界定工作调查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69种类型人员可否享受安置补助费以及享有额度提出初步方案。在村支委充分研究讨论和征求党员意见后进行完善。最终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安置补助费发放方案时,对每一种类型的人员进行逐条表决。
(三)同一性质人员同一对待问题。目前由于在成员资格确定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详尽的基本规定之下,在集体资产分配及其量化到人时差别对待的现象难免有所发生。从公平公正为着眼点,应该遵循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只要是同一类型的人,不论其在收益分配或农村改革时的身份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界定,避免发生同一类型人员不同对待的所谓“多数人的暴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