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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

日期:2015-08-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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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已逐渐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本文以山东省农业大市菏泽市为例,对财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题发展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财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
  2014年末,菏泽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14160个,其中种植类10996户,养殖类2463户,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类8户,生产资料购买70户,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546户,其他77户,其中注册合作社社员95036人。
  目前,菏泽市8县1区均已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确权登记颁证管理档案,2014年底前已完成登记颁证;菏泽市农业局、工商局联合印发了有关菏泽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就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符合的条件、组织形式、场所以及经营形式进行了明确,并对家庭农场进一步细化。市政府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财政局和农业局的推动下,菏泽市保险公司不断拓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积极开展对小麦、玉米、棉花的承保工作,呈现良性竞争趋势。涉农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推出了土地流转抵质押贷款、水面经营权质押贷款、“协议+公证”准抵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等多个信贷品种。
  财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管主体不明确、质量不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管主体一般应为农业部门,但从调查看,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没有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约束力不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规模小,运作管理不规范,存在高数量与低质量的问题。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一般以土地经营面积为标准,而忽略了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技能,加上受市场风险、质量风险的影响,经营效益不高,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一窝蜂现象,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尚未形成成熟的跨区域或跨行业经营体系。
  (二)农村金融机构基层网点覆盖率低。从菏泽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量看,截至2014年末,菏泽市农村地区拥有金融机构基层网点330个,与2010年相比,仅仅增加了3.77%,平均每一位乡村人口共享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为0.77个,比银监会2006年的调查结果全国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机构网点数1.26个还要低。据了解,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大规模撤并,92%以上农村基层网点都为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服务网点难以延伸到乡镇一级的农村地区。在这样的金融市场格局下,农村经营主体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由于大多地处乡镇农村地区,无法享受到必要的金融服务保障,金融供给明显供不应求,更不要提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正规融资难,信贷资金有效供给不足。一方面由于金融资本的逐利性和金融服务高成本,加上农业的弱质性和低回报,多数国有商业银行未开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业务。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大部分家庭农场都无法通过农地、厂房等资产抵押获取贷款,因此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以个人名义的担保贷款为主,抵押贷款的比例偏低,造成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融资难现象突出。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整理土地等的贷款需求,期限一般在1至3年,由于投资期限较长,投资回报短期内不明显。由于农业生产投资周期长,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更强烈,但实际只能获得短期融资,所调查90%的样本反映无法满足融资需求,只能转向民间借贷。
  (四)政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不到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中,政府对经营主体的补贴或扶持资金比重较低,仅为7.18%。政府对粮食生产的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补助资金,一般都补贴给作为土地转出方的农户,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种粮大户的交易成本。在农业保险方面,菏泽县域仅有4家保险公司开办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品种仅限于小麦、玉米和棉花,补贴品种较少,覆盖面少,赔付水平较低,赔付手续复杂,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低,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作用未得到有效落实。
  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土地流转和承包权法律支持,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和承包转让有关法律支持不够,应尽快贯彻落实2014年1号文“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尽快完善土地流转和承包权有关法律,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等,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一方面,尽快建立市级产权交易中心、县(乡)级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工作站,按照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实行转包、转让、反租倒包、互换、入股、租赁等流转形式,逐步建立起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放的土地流转机制;另一方面,由市(县)级政府设立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对土地流转农户给予一定奖励措施,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培训,解决土地流转纠纷。
  (二)加大财政扶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财政部门、税收部门与农业部门的财税支持协调机制,加大各项政策资源整合力度和协同支持力度,适度增加对经营前景看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不仅要包括各级财政直补,还应包括定期技术培训和指导。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机制,落实监管责任部门,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鼓励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提高各级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费补贴比例。积极推动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征量身定做保险业务,增强农业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积极稳妥地开展信贷创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新型贷款方式。发展“普惠金融”并落实到位,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重点,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抵押、权利质押品种,积极稳妥地开展信贷创新。一是依托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社员关系、订单关系等,创新“龙头企业(合作社)+社员联保”、订单质押、社员入股收益权质押、资产“协议+公证”等新型信贷产品;二是积极探索针对各类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的专项信贷产品,逐步推行以农户、种养户、家庭农场拥有的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抵押贷款、“协议+公证”抵押贷款、“家庭农场+农户”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模式;三是积极推行“主办行”制度,尽快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征信服务系统,完善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为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提供依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金融管家”式服务。
  (四)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软实力建设,培养职业农民。人是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要以“人”为本,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软实力建设,培育新型高素质农民,逐步完成从兼业农民向职业农民的转变。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盲”脱钩,逐步探索与农业专业院校、农业科研机构的合作和交流,推动农业现代化、高科技、高水平运作;改革传统培训模式,加强农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农民培训和教育体系,着力培养一批具有科技素质、职业技能、经营能力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带动农业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