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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献资料采撷

日期:2018-09-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宁波市江北区农林水利局张兆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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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完整提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一概念的是2010年中央一号政策文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将“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作为大标题在第五部分系统表述。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是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献。 
    但何谓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内涵和外延又是什么,未见有详尽的文献资料。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院教授丁关良认为:最狭义指的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该制度相关改革,如股权权能完善之改革。中义还应该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农村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涉及该征收制度改革。广义除中义外还应该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完善改革、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则完善改革等等。 
    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解释,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施维在《还权于民的上海实验:进展与挑战》(《社会学》2015年第2期)中的观点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由农民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为农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玉梅在《从农民到股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一书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使原来“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权利切实落实到农民身上,从而实现农民变股民,依股份分享农村集体资产收益。 
    上海农委方志权研究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与办法》一文中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由农民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为农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农民变股民,按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制度。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在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