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地区)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相关政策
日期:2008-07-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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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家庭农场制基础上的市场调节。美国农地实行农场主私有制,因此农地买卖和出租比较自由。土地转让主要方式是租佃制,拥有土地而不经营的人自找使用者出租,或通过中介出租,采用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价格由交易双方协议确定。联邦和州政府保留对土地的三项权利:土地征用权、土地管理规划权和征收足额土地税权。政府为公共目的征用土地,需经社区成员同意并按市场价补偿。政府进行土地管理规划时,只能通过农业支持项目来吸引农场主进行投资或开发,而不能强迫和指令执行某个种植计划或调整其产业结构。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收益分配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收益除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交纳固定土地税、农产品销售所得税和房产税外,没有其他税费负担。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各方面都具备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美国农场土地规模能够保持并不断扩张,除了制度上的原因外,还有家庭农场组织形式等原因。如可将农场注册成为公司或合作伙伴关系等。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可拥有或继承农场土地股份,但不能退股或将股份抵押,只允许内部转让,以保证在代际继承中土地不被细分碎化。
日本:政府和民间中介组织共同推动。日本农地改革及1952年的《农地法》都不允许“不在地主”(即不居住在农村的地主)的存在,凡离村就职的农户必须售出其所持有的土地。1962年日本《农地法》第一次修改,开始允许农地出租和出售,但地价不断上涨阻碍了土地耕作权的让渡。1970 年《农地法》第二次修改,突破了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限额,以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为中心内容,鼓励土地的租借和流转。日本在制度上领先市场,再加上政府和民间中介组织的共同推动,克服了流转障碍,取得了巨大的进展。首先,政府不断完善农地制度,促进农业经营发展和农地的有效利用。1980 年颁布《农用地利用增进法》规定, 在市町村都设有促进本地区农地有效利用和农地流动化的组织体系。《增进法》缩短了土地借用期,借用期限结束即告土地的租借关系结束。建立了让借出人放心租出土地的制度,也有利于借入者获得成片农地。其次,建立了许多促进农地流转的民间中介组织。以1970年农地法修改为契机,形成很多组织促进农地合理流动和利用,包括农业委员会、农业协同组合(农协)、市町村及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对农地租借流动实现起着重要作用。第三,日本政府对中介组织进行大力培育与扶持。政府是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发起人之一,这一中介组织是由日本各县、市町村政府及农协共同建立。政府对出租和出售给合理化法人的农民予以税收优惠及一次性付租的优惠措施。政府对合理化法人给予资金支持,合理化法人买入或借入土地的资金是从农协借贷的,在其中间保有的期限内的利息支出由政府支付,而且合理化法人的日常开支和员工工资一般由政府支付。
台湾:促进农地向核心农户集中,并通过组织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台湾农业生产经营属于小农生产形态,经营规模狭小成为农业持续发展的瓶颈。为此在70 年代就强调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首先是放宽农地政策,减缓对农地继承与转移的限制。“农地利用法”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农业企业法人均可获得农地使用权和经营权。鼓励农地由一人继承或共有耕地委托一人耕作,对一子继承者减免遗产税或增值税,免征田赋10 年,协助办理15 年贷款,防止农地细分。第二是实施优惠金融政策。向愿意购地农户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同时购买农地的农户还可免征土地税及扩大农场登记税。该项目自1979年试办以来,到1990年2月底已贷款546.3 亿元新台币,有1.19万农户得利,购地5719公顷,使户均耕地面积由0.89公顷增加到1.38公顷,增53.5%。第三是继续实施农地重划,改良土地。农地重划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原则,通过土地交换分合与区划整理,将零散田丘合并成每单元12公顷标准田丘,并配合进行水利设施及农田道路等建设,便于机械化推广。帮助同一丘土地农户组织起来,实施共同经营、委托经营。1958年-1994年共重划农地735区,约37.8万公顷,实施重划的标准田占耕地的43.3%。第四是辅导农民离农转业。自1990 年开始办理“辅导农渔民转业第二专长训练计划”,通过各公共职训机构和职业学校举办各种训练班,帮助转让土地农民掌握一技之长。迄今有2693位农民或其配偶参加训练,内容涉及美容、餐饮服务、建筑、维修等。1994年起,又为转业农户提供创业款,每人最高100 万元新台币。农外转业的实施,促进台湾专业农户的比重从1980年9%上升到1994年的17.2%。同时,允许农业企业法人、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会等组织承租耕地,通过集团经营、委托经营、农业生产合作社(场)、农业产销班等农业生产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其中委托经营是指农户将其自耕地的经营责任交由受托人,条件双方自行约定,并依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相当于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推动由农会转介毗邻耕地的委托经营,通过提高奖励补助,协助无法耕种农民将耕地委托给毗邻的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共同经营组织或农业服务业者经营,以利于机耕连片作业提高效率。对订立3年以上书面契约者给予奖励,受托方还可申请低息贷款。通过政策奖励,1992年至1994年间共办理耕地毗邻委托经营面积2930公顷。
法国:土地集中政策和鼓励租佃政策。法国法律规定了土地“不可分割”的原则,即农场主土地不得由一个以上子女继承。近2O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加速土地集中、扩大农场经营规模的措施。国家建立了“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通过贷款从私人手中购买土地,经过整治后以较低价格卖给农民,特别是卖给中等规模的农民。政府支持中农政策的目的,是促使生产力低下的小农离开农业,提高农业生产率,同时防止两极分化。通过国家对地产市场的直接干预,控制了土地的收购和转卖,改善了农场结构,优先安置达到中等规模的青年农民。还通过调整土地政策控制农用土地价格,发放脱离农业的终身补贴,以鼓励老年农场主放弃耕作。法国现有农场101.7万个,其中大于5O公顷的农场17.2万个,占农场总量的17%;50公顷以下的中小型农场84.5万个,占农场总量的83%,中小农场占很大比重,但是国家支持中等规模农场的发展。近1O多年来,前一种经营方式逐渐增多,后两种经营方式呈下降趋势。为改变土地占有过于分散的状况,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租佃的政策。目前,租佃经营土地占全国耕地一半,如经营750~3000亩土地的大农户中,其自有地比例仅占42%,租地比例则占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