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等:发达国家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模式比较及在中国的适用性
日期:2012-08-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陈 楠 郝庆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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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发达国家粮农生产经营组织模式可归纳为两种类型, 欧美专业型合作经济组织和日本综合型合作经济组织。本文对几个典型发达国家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发展模式和特点进行概述, 分析其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相互之间的差异, 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探讨这些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 寻找现阶段中国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模式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 发达国家; 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 模式; 比较;
适用性世界上主要的农业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农业发展模式有很大区别,但普遍的做法是通过设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来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难题,促进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各国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本文选择几个典型发达国家的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现阶段其在中国的适用性,以促进中国粮食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发展。
一、发达国家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典型模式
1.美国农场主协会
美国农业市场化程度高,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的合作社成为美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主导模式。这些合作社都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因此也被称为农场主协会。美国农场主协会的运行特点是:①以合作加工和销售为主。美国农场主协会主要是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集中收购粮食,再统一进行加工及销售。②专业化水平高。美国农场主协会种类繁多,一般只围绕一种或几种农产品进行供销合作。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等主要农产品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协会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制定发展战略,既避免了同一化,又能在本行业内树立品牌和影响力。③经济实力强大。美国农场主协会最初主要是收购粮食,帮助农民储存和销售,并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随着业务范围逐渐扩展到农资生产和供应、粮食加工及贸易等领域,会员人数不断增多,已成为美国农业市场重要的经济实体。④跨社区经营。美国农场主协会往往都是跨社区经营,突破社区范围的限制,主要依据农产品品种和农场主经营需要建立行业协会。
2.欧洲专业合作社
欧洲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较高,在于欧洲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应对农民独自经营、面向市场的风险和困难。欧洲的专业合作社要么围绕某种产品开展业务,如小麦合作社、玉米合作社等;要么以某种功能作为成立基础,如销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业务范围清晰,对象明确,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效率。欧洲合作社形式多样,本身的经济实力就比较突出,为形成规模优势,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逐步增多,形成了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如德国的合作社分为三级:基层合作社、地方合作社联盟、全国性行业协会,后两者都是由基层合作社联合组建,为基层合作社服务。欧洲合作社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在发展过程中引入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理念,逐渐形成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特点[1].
3.日本综合性农协
日本是典型的小农制国家,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10,市场化、社会化生产格局难以形成,有限的农业生产与庞大的市场需求是日本农业的主要矛盾。农协是日本最重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成员几乎涵盖了日本所有的农民,成功地实现了农业的组织化和现代化。日本农协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农业技术指导、农业物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农业金融保险等方面,形成了生产、储藏、运输、销售、培训一条龙的服务体系[2].日本农协分为中央、县、市三级,基层农协常与县级及中央农协合作,尽可能满足农民的需求。
二、发达国家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的比较
1.发达国家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的一般规律
(1) 高度市场竞争的产物。
美日欧粮食产业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在市场竞争充分、农产品价格完全放开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农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各粮食产地都设有收购点或储存仓,承担收购谷物的职能。与中国实行粮食保护价收购不同,美国的粮食收购点按所有权大致可分为3 类:
私人所有者、农民合作社、大型粮食公司或加工公司,农民可以根据价格、服务、付款、运输等条件自愿决定卖给哪个收购点[3].
农场主势单力薄,难以与大企业抗衡,同时也无暇为产品寻找市场,为解决粮食销售问题而自发创建了合作经济组织。日本农业市场化程度高,对粮食生产工艺的标准和质量有着相当高的要求,所有进入市场流通的粮食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这些管理和检测技术复杂,成本高,不是小规模的家庭农户能承担的,由农协统一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 2) 强大的市场流通能力。帮助农民应对市场竞争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市场流通能力吸引着农户的参与,也决定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模和运行效率。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从销售合作社发展起来的,销售合作社规模大、网络发达,是农场主出售粮食的主要渠道。
美国2 000 个谷物合作社销售了国内60%的谷物,出口谷物占出口总量的40%.瑞典农民乐于加入合作社的原因在于:①合作社帮助解决了农产品的加工、销售问题;②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重要的市场和技术信息;③合作社维护农民的利益,瑞典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要由农民协会、消费者协会和政府三方协商决定,合作社成为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重要力量;④合作社通过大规模采购,低价向农民出售种子、肥料、饲料和机械。要发挥这些作用,就要求瑞典农业合作社必须拥有强大的市场流通能力。日本有全国统一的、遍布乡村的、庞大的农协组织体系,具有强大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在分散的农户与大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
(3) 多元化的业务模式。美日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初期,都以销售和粗加工为基本服务内容,而后随着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加工与销售领域,几乎涉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如法国除了传统的农业合作社,还有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和农业工会。美国有供货合作社、营销合作社、联邦土地银行、生产信贷协会、乡村信贷联合会、乡村电力合作社、乡村电话合作社、奶牛改良合作社、共同灌溉公司、放牧合作社、多种经营合作社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日本农协的业务范围更为广泛,包括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资料供应、农业信贷、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业技术指导及农村社会生活等多方面。
(4) 政府的支持。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支持。首先,政府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如美国的《合作社销售法》、德国的《合作社法》、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农协助成法》等法律,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为合作社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其次,政府给予合作社优惠政策,成为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助力。如美国农业部设立了专项财政补助,合作社在发展初期获得了持续的信贷支持,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还对合作社实行单一税制的优惠政策。
2.发达国家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模式的差异
(1) 政府介入的深度。美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靠农场主自行组建,类似于商业化企业,营利倾向比较明显。欧洲合作社最初由农民自发组织,初期政府实行不鼓励、不限制的自由发展政策,后来采取法律规范、引导发展并适当支持的政策。如德国、法国的合作社就是由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积极宣传,并组织众多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组建成立,因此,欧洲合作社带有较浓厚的传统色彩。而日本农协的成立,不是由农民自发组建,而是日本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结果。日本农协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农协人数众多,政治影响力巨大,辐射力遍及农村各个角落[4].
(2) 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尽相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很少涉及生产环节,主要在市场流通环节发挥作用,通过联合农户降低成本,使产品在数量、质量和规格上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欧洲和日本的合作社服务内容相对更广,日本农协开展综合经营,提供农资供应、农产品分类加工、委托贩卖、储藏运输、信用保险等一系列服务,不仅涵盖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还包括了日本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发达国家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关于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模式,有两种代表性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学习欧美经验,在中国农村普遍组建专业型合作社。理由是社区合作经济的发展是行政干预的产物,而不是农民自愿选择的结果,不能作为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的主体[5].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应仿效日本和韩国,以建立或通过改造社区合作组织而来的综合型农协为主体模式。因为专业型合作经济组织虽然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但在中国维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转的成本太高,应该走一条以农民自愿为基础、政府诱导型的农村合作化道路[6].因此,有必要对发达国家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进行分析。
1.欧美专业型合作经济组织的适用性
欧美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属于自下而上的专业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专业化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在共同的利益诉求下,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组织化程度,自我联合组成的服务组织。政府不干预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政府的作用在于通过法律法规为合作社提供宏观的发展空间,使合作组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不断成长和壮大。
专业型合作经济组织本应成为中国粮农组织化发展模式的一个重要选择,然而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化生产要以一定的规模为基础,欧美的农业合作社正是以大规模的家庭农场为基础,合作社的发展程度与经营规模成正比。
欧美的合作社首先由某些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大农场主发起,再说服众多小农场主参加从而建立起来。而中国农业的基本单位是小规模、零星分散、弱质的农户,这种以户为单位的传统耕作方式短期内很难改变[7].虽然农民在各自的土地上只种植一种粮食作物,但规模很小,难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因而农民也不会产生合作的欲望。近年来中国政府取消农业税,并给种粮农户发放补贴,农民耕种的积极性得到提高,但也导致农民舍不得将承包地委托代耕,通过转租、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随之减少,从而延缓耕地向种粮能手、种粮大户集中。
没有农作物规模化、组织化种植的基础,也就谈不上建立较紧密的合作关系。
有学者将农民分为强者、中强者和弱者3 类,认为“合作社主要是弱者间的联合”[8].如果按照这一理论,似乎中国、日本等小农经济国家更应该产生农业合作社,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应该由强者发起,弱者参与,仅仅依靠弱者的联合无法抗衡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这正是中国的农业合作社不能脱离政府的深层次原因。
2.日本综合型合作经济组织的适用性
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都属于自上而下的综合型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在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合作社的干预较多,合作社是政府实施农业政策的一个窗口。
综合型合作经济组织不以专业化的生产为前提,而是以解决农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作为合作的出发点,为农户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并以一定区域内的农户为主要参与者,表现出很强的社区性。中国和日本的农业都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主,有类似的经济基础,但日本的综合型农协目前在中国并不具备发展条件,主要原因有:
①日本商品经济发达,法律制度完善,农民受教育程度高。日本农民因资源匮乏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和集团主义倾向,民族性对于农协自上而下的成功运作必不可少[9],而中国农民不具备这些特征。②日本农业的基本格局是“小生产,大市场”,农产品需求量大、质量要求高,有必要建立综合型的农业服务组织,以克服小规模生产的缺陷。而中国农业区域性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经济基础不同,对合作社的需求程度不同,因此农业合作社的主要功能和侧重点也不同。③日本政府依靠现代化的城市工业、强大的城市经济、活跃的国际市场,积累了充足的公共财政,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份额很小,政府财政能够为农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中国的公共财政储备远不及日本,而且中国农业人口规模庞大,有限的财政资源分摊之后更加薄弱,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够。④中国农村都有党的基层组织,不可能也不需要再建立起一个平行的政治机构,建立带有政治团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不符合中国国情。
3.中国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模式的现实选择
各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都具有本国特色,凡是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巨大作用的国家,都是结合了本国的实际情况。因此,中国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模式的选择也必须从国情出发,不能盲从教条,也不能急于求成,各地区在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发展过程中,不必强调一致,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选择发展模式。
(1) 结合发达国家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发展规律和中国的实际情况, 目前建立粮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条件还不充分。
①发达国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高度市场竞争的产物,是农产品市场发育成熟和开放状态下的自然选择。中国对于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一直采取严格的宏观调控手段,农产品市场并未完全放开,因此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必要的市场空间。②发达国家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强大的市场流通能力,能满足农民的市场需要,因此对农民有很强的吸引力,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中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缺少经营管理经验、存在制度缺陷等原因,总体运行绩效较低,缺乏将农户带入市场的能力,从而失去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的最初动力。③发达国家的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政府的扶持,中国生产者利益集团缺位,政府又缺乏充足的财政能力,在自下而上需求动力不足的情况下,自上而下的制度支持同样乏力。因此,在不完全粮食市场和传统小农耕作方式短期内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中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只能是无约束、不稳定、低效益的松散式,试图构筑一种稳定的农业生产经营共同体,无疑为时过早。
(2) 从今后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发展模式来看, 日本的综合型合作经济组织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发展综合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惠及的农民远远多于单一的专业合作社,对农民和农村的意义也远大于合作社。一般来说,越是小规模经营,越有必要发展综合型合作组织,因为综合型合作组织能满足农户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只有使更多的农民进入合作经济组织,并从多方面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才有利于强化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维护农民的利益。
因此, 综合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未来发展的方向,但这需要一个漫长的改革过程。
(3) 粮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中国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的起点, 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向综合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首先从专业生产领域兴起,并形成专业型合作经济组织,这符合农民合作组织发生发展的规律,也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和要求。粮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可分为3 类:
①粮食流通合作社,主要负责粮食的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②粮食服务合作社,主要帮助农民共享农业 设备、技术、信息等。③粮食保险及信贷合作社,主要为农民提供资金和金融支持。
(4) 由于农民微观主体的缺位, 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粮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会是中国未来一段时期内粮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的主导模式, 即自上而下的制度支持与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的有机结合。也就是说中国粮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更多依赖于政府推动,发起者主要是政府部门,政府有义务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前提条件是满足粮食产业和农民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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