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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的发展经验趋势及启示

日期:2007-07-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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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本农协的性质和职能
    日本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叶,但农协(农业协同组合)的建立则是在194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颁布实施之后,依据该法自上而下推行的结果,有很浓的村落社区性质。一是农协的社员来自全体村民,日本99%以上的村民都加入了农协,农协既直接向全体农民服务,又同时“指导”着全体农民;二是农协的组织机构分为基层农协、县农协以及全国联合会三级,同行政的中央、县、基层三级完全吻合。
    日本农协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企业。农协的经营管理等业务基本上是依照企业(公司)经营的法律规范来进行的。比如农协采取参加者投资入股的方式集资,由股东投票产生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人经营具体业务。协同组织的职员由经理招聘,并领取工资。而且,农协拥有自己的生产加工设备、储藏设施、运输、销售系统及其他有关设备、设施。它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来为组合成员提供服务。不难看出,日本农协在设立、治理结构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与普通企业(公司)并无二致,是一个经济实体,体现出鲜明的企业性质。另一方面它又是群众团体,是农民团体和合作社。它不仅代表农民的利益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且对农民从多方面进行指导,介入农业生产和生活全过程。它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而不是为了赚取利润。在农协组织中,不管股金多少,都是一人一票,以人为基础入农协。农协的盈余依照组合成员和农协的业务多少、规模大小,按比例返还给组合成员,股金分红受限制。
    日本农协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职能:一是桥梁职能。农协是连接政府和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国家关于农村发展的政策与策略要依靠或通过农协来实现,政府对农业生产的保护、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低息贷款发放等工作也都是通过农协来完成的。二是购销服务职能。包括帮助农民采购农业生产资料、生活用品,收购、加工、储藏、销售农产品。日本的农村供销基本是由农协控制的,农协供给农民的生产资料占农户总购买量的74%左右,农民通过农协销售的农产品达到了农民年销售额的90%以上。三是信用、保险服务职能。农协的金融机构提供吸收社员存款、优惠贷款给社员的信用服务及防备意外灾害的保险服务。四是技术教育培训和生产服务职能。农协购置大型农机具租赁给农户使用或为农户代耕;向农户提供优良品种的种苗和畜禽良种;派营农指导员向农民介绍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并设有专门培训教育部门,对农民进行技术和经营技能教育培训。五是社会服务职能。日本各地的农协一般都设有医疗卫生服务部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还设有文化中心和生活中心,提供农民需要的各项服务。在日本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农协本身的努力下,现在的日本农协的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了日本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实际上是日本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是农村社会的支柱”。受上述业务范围的影响,日本农协的种类主要是综合性的,专业性农协的比例较小。可见,日本农协起初是一个半官半民的、非盈利性的、以生产服务为主并涉及社员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以综合性为主、专业性为辅的合作组织。 
    二、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 
    (一)法律保护 
    日本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赋予农协合法的社会地位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日本农协还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提议政府不断修改原有的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使农协的一切活动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随着情况的变化和发展,该法已修改了28次,依法治社保障了农协组织的顺利运行。
    (二)政策支持
    有了法律保护的日本农协,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体现在日本各级政府制定的农业政策、税收及金融政策等方面。目前日本政府每年拨款大约10亿日元对农业进行补贴,主要用于大型水利设施的建造、农产品的价格补贴等。与财政政策相配合,日本通过为农民提供贴息、低息贷款,解决了农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政府还给农协优惠于一般私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垄断法不适用于农协经营的农产品和农资,农协的各种税率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10%等。这些政策的特点是:与法律保持高度一致性,促进农业向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促进农业基地化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坚持以经济手段调整农业,而很少使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如政府在新品种推广、农业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及产品加工设备建设、稳定蔬菜生产等方面都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来完成的,不仅使政府的计划得以实现,也保证农民得到实惠。各种政策对农协的扶持,使农协的发展具有了强大的后劲。
    (三)农民的积极参与
    日本农协把分散农民组织起来,以共同组织生产,进入市场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服务第一,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农民踊跃参加农协,服从农协的指导,保证了农协发展有坚实的基础。这在农协成立之初表现得最为明显。只是在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受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加之日本农协本身的一些原因,才使农民对农协的依赖程度有所下降。
    (四)重视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与人才的培养
日本政府一贯重视农业科研与推广工作,通过正规教育和社会教育并举的办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农协也建有完整的教育体系,用协同共济精神培养农协人才。国家设有农协中央学院,各地方有41所农协大学及各种研修中心。农协有严密的科学研究体制,遍及全国的向农民普及农业技术和科技新知识,传播农业经营、市场动向、品种改良等信息的农业经营服务业和农事改良普及实业(如农业试验场,农业技术普及站等)。
    三、日本农协发展的新趋势
    (一)精简组织机构 
    原来的农协,涉及面广,覆盖范围大,工作人员多,基层社多,机构复杂,层级关系纵横交错,显得庞大臃肿,缺乏灵活和有效性。农协的改革首先从减少基层社开始。从1960年到1998年,农协总数(包括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从28896个减少到5141个,其中综合农协数从12050个减少到1812个,专业农协(包括出资组合和非出资组合)从16846个减少到3329个。此外,农协联合会(包括出资联合会和非出资联合会)的数量从1216个减少到438个。以鸟取县为例,综合农协的数量1970年为66个,1980年为49个,1994年为41个,1995年减少到26个,1996年为14个,1997年为13个,1998年为5个,2004年为4个。有的县已经实现了一县一农协。为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费用,提高效率,有人提出,取消县级农协,变原来的“基层—县—中央”三级组织体系为“基层—中央”两级组织体系,由国家级农协直接面对基层农协。与大刀阔斧地精简合并农协相伴的,就是相应裁减农协工作人员。这样,既减轻了自身的负担,提高了竞争力和效率,又有能力和资金进行自身的调整,以适应社员不断增加和变化着的需求,尤其是对高新技术和现代化规模经营的需求。
    (二)扩大经营规模 
    为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强基层农协的竞争力,农协组织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向大型化发展。农协走向大型化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并会,即几个农协组织直接合并,这是主要途径;二是农协之间在某一方面建立联合组织,或订立某种协议,进行协同经营,但协作各单位仍保持其独立性;三是农协通过自身积累来扩大规模。虽然已经合并的多数农协,其经营、竞争能力增强的效果尚未体现出来,但这是大势所趋。预计农协合并计划仍将继续推行。
    日本农协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做法是“合理化土地利用”趋势。在日本,自1947年实施土地改革以来,土地出租就已经被法律明文禁止,农户拥有的土地不能转让。这个规定当然旨在保护农户的土地权益,避免象土地改革以前一样被剥夺,但实际上却影响了土地的利用效率,特别是在农村城市化、村庄空洞化、农民非农化、兼业化、人口老龄化等现象日趋严重之后。面对依然狭小的经营规模,以及滞后的生产结构(如水稻的过剩),农协一方面利用自己的进言渠道,促进土地出租;一方面通过组建农业生产联合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规模经营。
    (三)创新成员制度
    为强化农协的组织基础,解决农业劳动力的不足问题,从1986年起基层农协开始改变原来的一户一个农协正式组合成员名额的标准,导入复数正式成员的制度,使农家青年、妇女都可以作为农协的正式成员参加农协的组织活动。这一制度虽然从长远看会造成农业劳动力的妇女化,但也解决了燃眉之急。同时,农协为支持人才与技术的交流,鼓励自愿务农,在资金上也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于务农的年轻人,农协还为他们制定学习计划,增加农业技能。
    另外,农协开始吸纳非农会员作为准组合成员。农协原来的会员全部是农民,但工业化完成之后(1973年后),农民人数大为减少;加之农民的兼业化,就使农民社员的人数大减。在日本又有一个流行的做法,加入会社,就意味着成为被优待的对象,会社也同时扩大了自己的“铁杆”消费者群落。于是,农协开始从社会成员中广泛吸收社员。为了保持一贯性,农协将非农会员称为准组合成员,只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并认可没有继承权的选举、被选举权的条件,就可以成为农协的一员。现在,准会员的数量已经大大增加,3个会员中,就有1名准会员。这些准会员一般是工人、商人或者会社甚至社团。这样,农协的消费者、推销宣传者队伍无形中得到了大大扩充,农协的潜在市场也相应扩大了。 
    (四)引入企业经营机制
    农协经营环境的恶化,使农协向企业化经营方向转变,但由于农协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在引入企业化经营机制的同时要同合作经营组织的原则结合起来,以保障农协经营不违背农民团体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目前,比较成熟的方案是实行常务理事会负责制,聘任社会上的企业家担任常务理事,具体负责农协的日常业务经营。
    农协开始扮演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的角色。农协不仅继续向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服务,为社员提供资金、购买生产资料、贩卖农产品、仓储和加工服务、进行质量管理和市场谈判等等,农协还直接与批发商和零售商签订合同,直销农产品。“农协”牌牛奶,就因为农协自己担当“龙头企业”角色,借助合作社加农户这一一体化形式,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以低价优质,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农协并没有到此为止,一些地方的农协更直接举办零售和批发商业企业,直接把社员生产的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由于这种方式比前一种直销方式环节更少、交易费用更省,消费者更觉物美价廉,竞争力也更强。
    (五)改变经营重点 
    以生产为主,本是日本农协的重要特色之一,派出为数众多的“指导员”深入农家地头,也是日本农协的独到做法。但是自日本经济高速增长(1960-1973)之后,原来服务于生产的信用服务、保险服务、购买服务,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农林渔业省(现在的农林水产省)的《农协统计》,1985年较之1955年,在农协业务总利润的构成中,信用事业由23%增长到43%,保险事业由不到1%增加到17%,购买事业变化不大;而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贩卖事业、仓储事业以及加工和设施利用事业的比重,则分别由16%、12%、10%下降为1%、7%、1%。最近的一个发展趋势是,不仅准会员,会员也要出资。据1995年的数据,出资农协已经占了2/3以上。社员所出的资金,相应要获取利润返还之外的收益。
    (六)调整修改《农协法》
    为从法律上对上述转变加以规范,并提供法律保障,《农协法》也在不断调整中。如过去《农协法》规定农协会员必须是持有农地的居民,而农协理事则必须在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户中选任。为使农协引入企业化经营机制,非农户的企业家也能被聘任为常务理事,就需要对《农协法》进行修改。其他诸如组织系统体系由三级体系整合为二级体系,以及加强经营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功能等,也需要从法律上做出新的规范,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一轮《农业协同组合法》的修改方案已提交国会。
    四、对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启示 
    (一)农业和农民需要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和农民需要合作经济组织,这是由农业的特殊性和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决定的,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及其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就是明证;政府调控农村经济同样需要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国家政策的忠实执行者,是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日本农协的历史功绩有目共睹。我国农业与日本有相似的地方,如人均占有耕地少,实行家庭经营等,在家庭经营制度框架下,如何使农业生产更加适应市场化要求,增加农民收入,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是我们必须面对且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合作经济组织的多种功能尤其不可替代,因此,我们必须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具有相当实力的为成员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有一贯性 
    日本经验的最重要一点是农协作为一种综合性合作组织,得到了一以贯之的发展和变革,就是农协在保有自己的传统组织资源的同时,依赖原有路径,不断变革发展。可以说,农协的变革都是综合农协基础上,依据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若发展中一旦遇到问题,就切除再造新的农民组织,难免会造成组织资源的浪费,减缓发展进程。这一点,对当前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尤其有现实意义。不要试图去建立新的合作组织体系,而是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的组织资源和体系,在现有农村合作体系基础上,进行系统内部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合作经济组织要不断深化改革 
    合作经济组织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国内外的实践反复证明,农民贫穷时有困难,富裕后仍有困难;生产工具落后时有困难,机械化、电气化后也有困难。这些困难,往往是一家一户无力克服的。这需要靠联合,靠不同形式的、不同规模的联合与合作去解决。关键是怎样引导农民去联合。以“罗虚代尔”原则为指导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度里都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但其原则内涵、运行机制、服务功能等都会因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改革。目前日本农协采取合并、改组、引入企业化经营机制等,正是新形势下的重要改革举措,只有这样,农协才能得以生存、发展和壮大。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应该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大胆实践,不断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四)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要摆正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利益、协助政府执行相关法律政策的组织。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应主要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过多的、不必要的政府行政干预往往会起到拔苗助长的作用。目前,在亚太地区只有中国、北朝鲜等国没有专门的《合作社法》。我国当前最迫切的是应尽快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法,确立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和合作社的关系,依法保护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产收益不受侵害。 
    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扶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是日本农协发展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还不具备日本农协那样强大的生命力,农民的合作意识也还不够强,因此,政府通过税收优惠、保护性补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信贷支持、人员培训等手段来扶持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