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金融的发展经验及启示
日期:2005-08-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山西财经大学 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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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一般都建立了本国的农村金融体制,因为它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或缺的,这是由各国农业、农民和农村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国民中的弱势群体,农村是整个国家中的弱势区域,所以各国的农村金融体制都带有国家扶持的特征,也就是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同时由于农村分散的特征,又决定了农村金融所具有的点多面广之特点,这又是合作性金融与其它各种金融相结合的基础。
一、国外农村金融的发展经验
综观国外农村金融体制具有如下几个典型特征: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单一性
高利贷是历史上最早的农村金融活动形式之一。高利贷资本的主要特征是它的寄生性和对经济的破坏性。它造成生产力衰退,并影响封建统治的稳固。所以,某些封建君主,曾企图用法律来限制过高的利率。如英国从亨利第八(1509-1549)在位起,曾多次制订限制利率的法律,但实效不大。这不但因为在封建统治下,农民处于无权地位,而且当其陷入困境不得不乞求借贷时,除了高利贷外也别无其它选择。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高利贷资本让位于借贷资本,因为这时货币借贷关系的对象主要是工、农、商业职能资本家,所以借贷资本所得到的利润,只能是瓜分到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而不可能无限提高。资本主义银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它使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联结在一起,充当了货币借贷关系的中介人。由于资本主义银行主要为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服务,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于是他们成立了自己的资金互助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它随着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国家各类合作社的蓬勃兴起,首先在西欧建立。最早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F·W·雷发撰捐款在德国莱茵地区创立的半慈善性质的信用合作社。他提出的建社原则是:(1)有高尚品德的人方可入社;(2)各社应在社员熟悉的小范围内开展业务;(3)在社员中间收集资金;(4)社员对债务负无限责任;(5)理事不支薪金:(6)所有盈利均作为公积金。不久,F·H·舒尔茨在德国萨克森建立了更具有商业性质的信用社,向郊区和农村居民发放贷款,并以入股的形式吸收他们的资金。他提出的建社原则是:(1)门户开放;(2)在可能范围内实行入股制度,(3)只要可能,按股分红;(4)信用事业单独经营;(5)常务理事有薪金;(6)贷款短期,不限制用途。到1905年德国全境已有13000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达100万。同时在此期间,信用合作社也被传播到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瑞士、丹麦、挪威以及东欧和日本,成为一个具有世界规模的运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普及也引起了各国对解决农村资金问题的重视,于是又相继创办了农业专业银行,世界上最早的农业专业银行是1852年在法国创建的法兰西土地信贷银行。这类农业专业银行主要办理长期贷款,以帮助农民购入土地或开垦利用土地。农村信用社和农业专业银行的诞生,使农村金融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以后,经过不断演变,终于形成了当前世界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体制,但基本上包括五种类型金融机构。
——私人借贷机构。私人借贷是农村金融的原始形式,它与商品货币经济同时产生。它又可区分为亲友、邻居之间的无息或低息的民间借贷,以及金钱出借者和商人、地主的高利贷两类。前一类体现的是互助关系;后一类则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的高利贷残余形式,它不但普遍存在于亚、非、拉原殖民地国家,而且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底层的穷苦劳动人民中间也十分猖獗。目前世界各国,包括资产阶级政府,都对高利贷采取打击政策。但只要有贫穷,就很难彻底消灭它。
——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最初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但它在以下两方面与资本主义私营企业不同:(1)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是服务互助关系,不是盈利分红关系,它的业务活动不是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而是为了调剂农村资金,满足社员的生产、生活需要;(2)合作社既不是救济机关,也不是股份公司,它的贷款要求有借有还。存贷款都有利息,而且实行“一人一票”制度,不同于股份公司按股权投票。所以从这方面说,农村信用合作社无疑是群众性的组织,它代表并保护社员的利益,受到社员的支持和拥护。目前西欧(除英国)、北欧、美国、日本都有比较发达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在农业信贷中起重要作用。前苏联和东欧各国在历史上也曾在农村中推行过信用合作运动,但随着国家金融机构的发展,已过早地结束了合作社的活动。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不发达,推行农村信用合作运动遇到过种种挫折,但在这些国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坚持不懈,仍有相当发展。如印度、突尼斯、巴西等国都有较好的成绩。目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只有英国的农业短期和长期贷款分别由商业银行和政府支持的农业抵押公司发放,合作金融未能得到发展。
——商业银行。在资本主义国家,商业银行被称为“万能银行”,它们除对工商业放款外,也对农业发放短期贷款。尤其是英国,因其工业革命较早,银行制度也建立早,当欧洲大陆开展农村信用合作运动时,它的大商业银行已深入农村建立分支机构,用无抵押透支的形式,向农民发放短期贷款,近年来且有向中、长期贷款发展的趋势。所以,英国的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居有最重要的地位,并因此也阻碍了英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虽建立了少数农业信贷联合会,以略低于商业银行的利率向农民提供中、短期贷款,并声明由政府支持的农业抵押公司向农民提供长期贷款,但两者均不及商业银行普遍。
——政策性金融机构。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由政府机关或其所设的专门机构向农民发放专项贷款;另一种是由中央银行兼办农业贷款。前一种情况,除某些经济不发达或金融机构不完善的国家采用外,许多发达国家也设立专门机构以作为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后一种情况,最典型的是苏联的做法。俄国十月革命后,曾一度在农村中发展信用合作社,以后又建立了共和国级农业信用协会和中央级中央农业银行。中央农业银行接办了国家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同时又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到1929年,苏联已经形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由国家控制的信用合作系统。以后,在农业全盘集体化中,又经过几度变革,终于把农业银行及其附属信用合作社全部并入国家银行。后来,在1932年虽重建了农业银行,对集体农庄发放长期贷款,但它主要是财政部的长期投资拨款银行,以办理拨款为主,而且1959年该行也被并入国家银行。
(二)不同性质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交叉
在上述的五种类型的金融之间的划分不是纯而又纯的,只是大体的分类方法。实际上各种不同性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交叉,典型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合作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交叉。几乎所有国家的农村金融领域都存在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这是由农业和农村的分散特征所决定的。合作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主要是“自我服务”,也就是用集体的力量来帮助个人或农户,合作性的前提是在该合作群体内部有不同的需求和供给,不同的生产者之间可以调剂余缺。同时合作性的目的也在于把收益内化,也就是机构赢利最终返还给合作者,这样,就可以使合作性金融机构能够持续扩大地经营,同时国家对合作性金融机构还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这实际上对合作者是有利的。但是合作性金融机构也强调经营的持续性和微利性,因为机构要存在,就必须有利润,所以其在经营过程中又表现出较强的商业性,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差别不大。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合作性机构存在着交叉。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国家为扶持农业、农民而设立的特殊金融机构,几乎任何国家都存在,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支不可能面面俱到,因为那样就没有规模效益,成本太高,实际上有些地区的业务可能很少而没有必要单独设立机构,而由其他机构代理即可,这样,一些合作性的金融机构便成为最佳选择。同时,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民,也不必要直接提供服务,可以采取变通的支持方法,其表现就是对由农民组成的合作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因为合作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处于弱势,所以国家可以对其提供一些低利息的、或无利息的政策性贷款,然后再由合作性金融机构对农民提供贷款。事实上,很多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这样经营的,如前面分析的美国、法国、印度以及日本等国家都是如此。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交叉。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典型的国家意志性,体现国家的政策方向,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可能成为国家的负担;二是过于提供政策性业务可能不利于农业竞争力的提高。鉴于这两方面的考虑,许多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际上按“准商业性原则”来运行和经营的,其典型表现是,一是按照企业化原则经营,也讲求成本和收益的核算;二是在提供优惠性贷款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供;三是都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国家一般都给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一些融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国家的强力扶持
在各国的农村金融体制考察过程中,我们发现,几乎所有国家的农村金融体制都体现着政府的强烈扶持的特征,而且带有很强的普遍性,这又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对其重视程度。国家在农村金融体制中的作用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扶持一些合作性金融机构。对于支持农业来说,莫过于让农民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成本最低,这样国家可以只出政策,而不出财力,或少出财力。显然,建立合作性金融机构是最佳选择,因为合作性金融机构可大可小,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其服务面向特定的群体,所以业务一般都比较稳定,同时由于一些小型合作性金融机构无法实现规模收益,只能保本经营,所以国家就必须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在西方国家,一般的农村信用社是免交各种税费的。这极大地促进了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所以我们看到西方都有大型的合作性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都是建立在小型合作性金融机构基础之上的。如法国、日本等。
——国家为合作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把合作性金融机构作为自己的贷款对象和服务对象,为它们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二是,国家制定特殊的政策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合作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管理。在各国的农村金融体制中,政府的管理职能是独特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直接任命某些机构的重要职员。尤其是在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中表现得很突出。如在60年代之前,日本的农林中央金库由政府任命的理、监事参与管理。法国的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由乡村的地大互助信贷合作社、省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三级组成,中央级的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则是一个独立核算的政府机构,其董事会成员多数由政府任命。二是设立专门的管理农村金融体制的机构,如美国的农业信贷管理局,它对农业信贷系统中复杂的机构进行监督。其他国家,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就具有监督管理职能,体现政府的意志。
二、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启示
借鉴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以国有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和国有政策性金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与主体的,以商业性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保险等)为两翼的,以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合作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和商业性金融(这两类机构应该是小额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代理行)为庞大基础的农村金融新体制。
(一)之所以强调以国有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和国有政策性金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是因为唯有他们资本实力强,负债规模大,灵活调度资金的能力更强,从而提供大额信贷的能力最强。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唯有他们有能力为农村大型企业、大型农业开发项目及农村其他大型项目提供固定资金和大额流动资金。也就是说,唯有他们能够具有“生产”农村大型金融服务“产品”和其关键部位的能力。他们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类同于制造业中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关系:大企业生产大设备和大设备的关键部位——尽管他们也可能大规模生产小产品,大量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也只有这样的能力)生产小设备和大型机器设备配套的零配件。尽管说他们都是重要,是唇齿相依、互助合作的关系,但大企业的这种“唇”的作用却是显而易见的——“唇”之不存,“齿”将焉附?大型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提供的农业类贷款的总额通常少于广大中小金融群体提供的贷款之和,但这并不影响他们的“主体”能力。这类同于股份公司中少数大股东与大量小股东对公司控制能力的差异——大股东拥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通常并不需要达到51%而是只要拥有20%或者15%的股权就可以拥有绝对的发言权。
所谓的“主导”是指他们对农村金融服务方向的带头、诱导和纠偏作用。在这方面,政策性金融起主要的作用,但国有股或者将来转制以后变成国家控股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二)之所以要以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为基础是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农村经济越落后、农村人口越多,就越分散。这种分散性使得农村社区的金融服务需求主体大多数是小规模的中小企业、个体农户和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这类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具有明显的量小、平均期限短和需求急迫特征,而由于没有持续、健全的会计信息记录,普遍缺乏担保,违约的可能性大,因而他们从大银行获取资金的能力非常有限。而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规模的合作金融机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借款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他们决策迅速、服务便利,因而他们有能力也更愿意为这类客户服务。所以,农村社区中小借款人的广泛存在内在地要求中小金融机构的广泛存在——要求有一个庞大的中小金融机构群体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基础。
(三)之所以要以商业性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保险等)为两翼是由于现代的金融服务需求具有多样性,紧紧依靠银行这种单一类型的金融机构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非银行金融服务供给不足,还会不合理地挤占银行信贷这种金融资源并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从而降低总体的金融效率。另外,农业的弱质性、农民的强位弱势特征要求发展政策性非银行机构——尤其是社会保障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