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合作社
日期:2006-07-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吴远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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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南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和中国一样,越南农村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以合作社为组织形式的集体经济。1986年开始的革新开放结束了计划经济,合作社也随之没落以至名存实亡,农村事实上进入了以家庭为单位了个体经济状态。1996年越南颁布《合作社法》,新法确立了自愿入社、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等原则标志着合作社开始回归到正确的轨道,恢复它本来面目。接着,越南政府鼓励旧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进行体制转型,原有财产折股分摊到户或个人,并向社员筹集新股以扩充合作社的经营资本。但刚开始,身受旧合作社劳役之苦的农民并不买帐,有一农民回敬鼓动他参股入社的乡干部的话堪称经典:“参股入社好让干部贪污啊?!” 计划经济强加给合作社以行政命令和官僚作风使农民对合作社丧失信心。有鉴于此,越南政府在推行合作社法时,特别注重“自愿入社、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这些办社原则的宣传和指导。
除旧合作社转制以外,新合作社也不断登记成立。新合作社遍及各个行业。到2004年底已有超过8000家新合作社。过去5年每年有超过1000家合作社诞生(2002年917家;2003年1034家;2004年前6个月1200家)。新合作社都是按照合作社法成立,社员自愿入社,民主管理。社员不仅有个人、户,还有庄园主、手工业户、科技工作者、中小企业乃至国有企业。新合作社的股金普遍高于转制合作社。非农合作社股金一般人均1000- 1500万盾(1元人民币约合2000盾),农业合作社股金一般人均100- 300万盾。资本金达到几十亿盾的合作社不在少数。新合作社经营方向明确,管理者素质较高,思维开阔,头脑灵活,经营效果普遍较好。到2004年6月底,全国共有16899家合作社和联合合作社,其中农业合作社9313家,商业服务合作社515家,工业和手工业合作社2325家,建筑合作社542家,水产合作社591家,交通运输合作社1086家,信用合作社898家,其他合作社1629家。
运输合作社占据全国48% 的运输市场份额。近年运输合作社除注重为运输户提供服务外,还将业务扩展到运输调度和经营车站、停车场、加油站、旅游等业务。
建筑合作社承建农村和乡镇居民房舍、基础设施,还参与国家对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的投标。
水产合作社活动于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各个环节,为越南水产品出口作出了很大贡献。
工业、手工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传统村业方面。全国有1700个村业,村业以家庭生产为主,合作社的作用是供应原材料、技术,改进产品品质,寻找市场。
在商业方面,合作社使用了先进的经营方式,如超市、网上交易、连锁经营,出现了一些新的合作社形式如市场管理合作社、食品合作社、绿色蔬菜食品合作社。
在金融方面,绝大多数信用合作社经营效果良好,经营有利润的信用合作社占97.65%。信用合作社为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帮助社员发展生产经营、抑制高利贷、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作出了很大贡献。从信用合作社的贷款结构上看,57%是生产性借贷,28.4%是商业性借贷,8.9%是生活性借贷,5.7%是其他借贷。
有些合作社是为配合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而成立,甚至接手行政管理机关的某些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如电力服务合作社、市场管理合作社、环境卫生合作社、自来水合作社等。
在越南农村,综合性合作社基本上是从过去政社合一的旧合作社转制而来,其经营内容多样,兼具社区服务的性质。其业务包括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农业技术指导、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发放小额信用,以及为社员提供生活服务,如文化活动、环保、自来水、帮忙操办婚丧事等。少数合作社已走上规模化综合经营的轨道,生产、加工、贸易、建筑、运输并举,这些合作社资本较为雄厚,经营效益较高。
二、合作社对经济和社会的贡献
越南全国合作社联盟在2004年11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合作社代表大会报告中概括了合作社对经济和社会的贡献:在经济方面,2003年,合作社对GDP 的贡献是7.49%,其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379000亿盾上升到2003年的453770亿盾,增长1.3倍;合作社促进了经营户的发展,促进了生产者之间的联合;在农村,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了生产便利的条件,为农林渔业的商品化生产作出了贡献,促进了农民就业和增收;合作社成为集中社会资源促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合作社适应了地方发展社会经济的需要,成为国家发展地方经济和社会规划项目的实施者和落实者。
在社会方面,合作社发挥了互助共济、促进成员共同富裕的作用。合作社直接满足社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需要,同时促进提高社员的文化和道德水准。合作社参与解决社区问题,如创造就业、增加收入、扶助弱者、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社区文明进步。一些合作社能够解决社员个人生活需要,如给老年社员发生活补助金,操办婚丧事,照顾五保户,开办培训班,为困难户子女上学筹集学费。合作社还起到稳定社会、维护公共秩序、巩固地方政治基础的作用。
三、越南政府对合作社给予扶持
合作社本质上是平民的经济互助组织,并且主要集中在乡村和小城镇,资本和人才缺乏是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障碍,发展合作社离不开政府的帮助。越南政府对合作社给予扶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销计划经济时期发生的旧合作社的债务。转制合作社在接手旧合作社财产的同时也继承了旧合作社的债务,称“旧债”。旧债的成因复杂,解决起来也比较困难,于是政府作出指示,规定合作社欠私人的旧债应尽量偿还,合作社之间以及合作社欠政府部门的债务一律免除。
第二,向合作社发放低息信贷。全国合作社系统每年得到4000亿信贷资金。2004年,胡志明市政府给该市合作社联盟属下的资本扶助基金会拨付财政资金1000亿盾。
第三,让合作社参加由政府出资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越南政府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多年来推出了多项由国家财政专款支持的经济振兴计划,如135工程(其内容是扶助边远地区、海岛的贫困居民)、振兴村业工程、发展传统产业工程、植树造林工程、农村清洁饮水工程等等。 政府在组织实施这些工程时,明确规定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尽量使用当地农民工,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当地合作社承 担。事实上,农村各种合作社已成为政府的扶贫计划、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四,培训合作社领导干部。合作社法实施以来,越南全国合作社联盟已经组织了五次全国性的合作社领导干部(主任、副主任和会计长)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合作社的组织、决策、经营管理、会计和审计业务等。河内及其他地方一些大专院校也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培训合作社干部的任务。
四、对我国的启示
合作社为缺乏经济实力、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者(其中主要是农民)提供了组织平台,使他们能够以团体的身份和力量参与市场竞争,谋求生存和发展。政府有责任为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和政策扶持,这是达致社会平衡发展和社会和谐所必需。可惜在我国,酝酿了十几年的合作社法依然未能出台,广大农民在摆脱大集体桎梏以后却又陷入个体无组织状态,单打独斗地苦苦求生。由于没有合作社之类的农民组织,国家的扶农资金和扶贫计划难以真正落实到农民头上(见“三农”专家温铁军今年8月在安徽某县的演讲:由于农村基层没有合适的组织依托,国家的卫生防疫资金和文化科技资金等款项只能到达县级以上单位,真正落实到农民头上的微乎其微),于是“三农”问题积累成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难题,城乡差别扩大和农民的贫困状态时刻在拷问执政者的政治道德和良知。在此,我强烈呼吁全国人大尽快颁布合作社法,鼓励农民成立合作社,并对合作社实施各种制度性和政策性扶持和帮助。各省市也可以先行颁布合作社条例,创造性地出台本地的扶农政策,以实际作为而不是空喊口号建设和谐社会。 (注:本文资料主要由越南全国合作社联盟宣传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