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地制度改革及对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启示
日期:2006-02-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 胡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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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一些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农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和成功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启示。
一、国外农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国外现行农地制度类型
按照农地所有制和经营形式可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封建半封建的租佃制度,以亚洲较多;二是封建半封建的农奴式耕作的“大庄园”制,在南欧和拉丁美洲流行;三是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现代化农场及种植园制,广泛流行于北美、拉丁美洲、西欧、南亚等地;四是自营性质的自耕农或家庭农场,亚洲、欧洲、美洲都较流行;五是社会主义集体农场、合作社,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普遍。从所有权制度看,有三种类型:一是农地私有制,日本、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属于此类;二是农地国有为主,前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属于此类;三是农地集体所有,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属于此类。从经营制度看,有四种情况:一是按所有制结构分为自有自营、租佃经营、自有兼租佃、经理人农场;二是按生产者组织形式分为家庭经营、合伙经营、雇佣经营;三是按经营规模分为大、中、小农场;四是按经营内容分为单业经营、兼业经营、农工贸一体化经营。从管理制度看,有三种类型: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如美国设土地管理局、日本设国土厅、新加坡设土地局等对土地集中宏观管理;二是分类管理,如英国根据土地权属、利用等分设部门管理;三是分散管理,如荷兰和原联邦德国等依据土地职能分别由各部门管理。
(二)国外农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
世界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农地改革,其改革结果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农地所有制改革、农地经营、农地集中等主要形式。从农地所有制改革方面看有四种情况:一是没收地主和殖民者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和殖民者的土地占有制,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了这种方式;二是只没收殖民者占有土地为国有;三是政府赎买超限额土地出售或分配给农民所有,这是多数国家采取的方式;四是实行土地国有,征收最高限额土地,如墨西哥、缅甸等。从农地经营方面看,有四种改革道路:一是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把土地交给农民经营,并在小农分化基础上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美国、日本、中国台湾、韩国等是这样,资本主义发展较快;二是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发展小农经营,限制农民分化,如缅甸、墨西哥等以小农经营为主;三是由地主经济、庄园经济长期和平演变为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走的道路;四是土改后组织或引导小农合作经营,走社会主义道路,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从农地集中方面看,走上现代农地制度的农地集中类型有五种:一是强行剥夺,英国“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就是典型;二是土地买卖或分配,以美国为代表的农地资源丰富的国家通过买卖或分配完成了规模经营;三是收购出租,如西欧、日本等农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在工业化达到较高水平后,采取收购小农户农地出售、出租给大农场的办法集中农地;四是逐步演变,德国、拉丁美洲由封建土地所有制演变为现代农业经营的庄园制度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农地;五是合作化集中农地,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这种方式。
二、国外农地制度改革的经验
(一)农地制度改革的动力和评价标准是生产力发展
农地制度改革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评价各国农地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也是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说,凡是改革成功或彻底的,就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凡是改革不成功、不彻底的,其农地制度就依然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日本农地改革对生产力发展就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减轻了自耕农租佃负担,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增加了农业投入,改善了农田基本建设,改进了农业技术,特别是改良品种、增加施肥、投入农业机械,使农业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不仅如此,日本农地改革也扩大了资本所需要的工业品销售市场和农产品供应,为工业化积累了资金,提供了廉价劳动力。可见,日本农地改革促进了农业、工业、商业的全面发展。与其相反,泰国以及拉美、非洲的许多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农地制度改革滞缓,农业生产水平严重滞后。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农地制度超越生产力水平时也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前苏联1929年开展了集体化运动,违背了农民自愿原则,用政治运动推动农业生产,脱离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尽管促进了生产专业化和集中化,但也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力发展。
(二)无偿平均分配农地是农地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
农地制度改革比较成功、彻底的国家或地区,其分配土地的方式都是相对平均、无偿分配的。中国的台湾地区在1953年的农地所有制改革,采取了“公地放领”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彻底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促进了农业生产快速发展,不仅扭转了农村收入两极分化,也大幅度提高了农地生产率;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发布一系列法令,把土地分配是公民平等权利作为土地分配的原则,为美国现代农地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前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发布《土地法令》和《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提出一切土地归全民所有,交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开辟了农地制度历史的新纪元。而那些农地制度改革失败的国家,大多是没有实行或没有彻底落实农地无偿平均分配的政策。
(三)赋予生产经营者充分的使用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农地产出和收益主要取决于高效化肥、农药、除草剂、农业机械、优良品种的使用,也取决于市场信息灵敏度和经营技术。因此,受到重视的是提高农地经营效益的使用权,而不是农地本身。生产者自主经营是推动农业发展的动力。自主经营权是拥有农地使用权的重要标志。农业发展较快的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生产者的自主经营权。英国早在1900年就以法律形式赋予了佃户播种作物的自由,其《持有地条例》规定:“不管有无习惯或契约规定,只要保证土地整洁并妥加当心,播种就是自由的”;法国佃农也有安排劳务和经营项目的自由。强行集体化的失误在于剥夺了生产者经营权。前苏联、东欧和一些非洲国家都有过强行推行集体化的教训,其失误在于不仅剥夺了农民的农地所有权,关键是剥夺了农地使用权。
(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
当前社会化服务分为事务服务、生产服务和农工商信联合服务。从社会化服务的组织体系看,分为三类:一是中介组织,处理农地集中和产权变动过程中的各项业务,如美国的农场管理服务公司、法国的农业土地集团、日本的地区农业集团等。二是生产协作组织,如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会,以运销、信贷为主要业务;波兰的农业小组和南斯拉夫的“合作制”,农民在机器、购种、提高技术方面进行协作;墨西哥的“村社集体组织”、委内瑞拉的“土改中心”、秘鲁的“农业社团”、巴西的“农业新村”等,通过信用、供销与生产合作,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商品生产。三是联合公司,如前苏联的农工企业及联合公司、东欧的农工一体化生产组织等是采用工业化方法进行农业专业化生产的经营管理组织。实践证明,经济愈发达的国家,社会化服务体系愈完善,愈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五)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由于人口对农地的压力越来越大,土地供求矛盾越来越尖锐,加上资源退化、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各国农地的宏观管理在不断加强,农地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农地调查、评价、分类、规划、监督、信息和资源服务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制度越来越完备,努力使有限的农地资源在农业内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合理配置,达到节约用地、提高宏观效率的目的。一是对农地规模的限制。如二战后西欧规定子女继承土地不允许平分,只能由一人继承;前联邦德国规定土地买卖招致小块分割时政府有权干预;印度制定最小规模法;英国为扩大农场规模给予了政策鼓励;法国政策鼓励中等农场,并规定土地转让不可分割,只能整体继承或转让等。政府的这些措施,对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限制租赁期限和规模。法国租佃法规定租约期为30年,意大利为10年,以色列不少于90年。印度、韩国、荷兰等限制了最高地租额。这些做法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三是限制雇工。意大利要求农场主和他的家庭至少要构成农场就业劳动力的1/3。四是限制使用。法国规定私有农地要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搞建筑,有效保护了耕地。五是规划。六是征收。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土地征收制度,确定了农地征收补偿价格依据,促进了农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永久性投资。
三、对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启示
(一)要赋予农民稳定、明晰、完整的农地产权
从国外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农业发展的过程看,在农业经济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经济发展阶段,产权明晰、完整的私有上地制度是最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在工业经济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经济发展阶段,非农就业机会增加与土地资源的升值,农地私有制不再是最有利于农业发展的产权制度安排;尤其是社会进入追求农业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阶段时,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私人收益往往小于社会收益,这时可以考虑将农业生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农业生产的外部性内部化,使农民获得相对完整、稳定、明晰的土地产权。这样才会产生充分、有效的激励,从根本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稳定农地所有权制度,推动农地产权流动的市场化进程
在加快推动农地产权流动、促进农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稳定农民已获得的农地所有权,不轻易改变农地所有权制度;另一方面要逐步放松对农地产权流动的管制,实行农地产权流动的自由化、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使农地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低效率使用者向高效率使用者移动。
(三)政府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农地产权制度,诱导农民的农地经营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是有限理性的生产者,政府是有限理性的宏观管理者。农民的有限理性需要政府的有限理性进行校正、诱导,而政府的有限理性则决定了政府制定的制度、政策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且要不断地修改、完善。
(四)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能就农地产权制度论农地产权制度
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该全面考察影响其有效运作的各种因素,并优化农地产权制度运行环境。从日本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历程可以看出,早期日本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主要是以农地产权制度本身的改革为中心,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开始注重财政、税收、金融等配套手段的运用,为农地产权流动创造社会条件,以达到促进农地规模经营的目的,实现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