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综合开发及相关政策
日期:2004-03-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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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特点
美国农业为典型的现代化大农业。2000年农业总产值为812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主要农产品如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产量都居世界前列,粮食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20%,农产品出口外汇收入每年达400亿美元,为美国外汇收入中最大的一个项目。美国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是家庭农场,全国共有217.3万个农场。农业用地4.3亿hm2。20世纪40年代后,美国农业已实现了机械化、现代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现代化的大农业创造了极高的劳动生产率,使美国各种农产品产量都大大超出国内市场的最大需求量,为此,美国农业必须向海外市场出口大量农产品。美国小麦出口量占世界总出口量的45%,玉米占70%,大豆占85%,棉花占32%。因此,美国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对世界农产品市场影响极大。美国农业主要有以下特点:
1.标准化生产方式不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保障,同时也是坚实的技术壁垒
为了确保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包括农业部(食品安全及检验服务局,谷物检验、包装、储存管理局,动植物检验服务局)、食品药物管理局、环保署、卫生部等在内的诸多行政管理机构,各州县市也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上下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行政管理机制,各类农产品生产都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标准化生产方式已完全普及。美国政府非常注重通过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在标准化生产方面逐步完善了相应的法规。如《联邦鸡蛋生产检验法》、《联邦肉类检验法》、《联邦家禽生产检验法》、《联邦公共健康服务法》、《饲料法》、《肥料法》、《鱼类检验法》等,其中把食品安全管理放到了突出的位置,确保了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同时也为国外农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建立了坚实的技术壁垒。美国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各项职责非常明确,监督分工十分具体。如食品安全检验服务局,谷物检验服务对其生产的鱼类、谷类以及动殖类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环保署在生产环节中是否对空气、水源、土壤等生态环境构成污染,都要进行严格监督。对没有达到标准或违规的生产者进行严厉的处罚;没有达到标准要求而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公司,一经查实,依法予以重罚,同时,在监督中强调科学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有序的预防机制。
2.农业合作社的成功运作推进了农业高度集约化经营
美国农业的最大特点是高度集约化经营,而农业合作社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业合作社连接千家万户的农民和千变万化的市场,较好地解决了生产与销售之间的连接,同时,还避免了同一产品不同生产者之间的价格竞争,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个体农场主(农户)为了增强经营活动能力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是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三位一体互助合作经营性质的组织。拥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职能,其组织成员由合作社董事会、理事会选聘使用。农业合作社不像私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像政府部门可以提供无偿服务,而是在商品交换原则的基础上,以社员获益为基本宗旨。作为农民的组织代表,农业合作社的主要作用是:(1)负责同政府、议会、工商界以及外国机构的对话、谈判,维护农民的共同利益。(2)承担宣传和推销农副产品的任务。(3)负责组织农业信息传播以及与社会其他行业建立联系。(4)对国家农产品检疫、食品立法等提出建议。
3.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独具特色
农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是美国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早在20世纪30年代即建立起了一种集教育、科研、推广一体的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三结合体系,它包含3个层次:在联邦一级农业部设有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3个局。农业部还下设一个农业科技研究中心,该中心在各州设有120多个专业研究所,主要分布在各州大学内。大学往往集教学、科研、推广三个职能为一体。在县一级设有州立大学派出机构推广站。这种三结合的体系密切合作,使美国农业科技推广呈现这样几个基本特征:(1)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农业人才,州立大学每年都要向农业部门培养和输送一大批高级农业人才,这些人员充实在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有的还直接当了农场主。(2)确保农业科研成果源源不断地向农业生产领域输送。大学的教授既从事教学也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农业基础理论研究在大学的实验室,应用研究由大学研究所和实验站来共同完成。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推广人员将农民的实际需要迅速反馈,使得农业科研成果有针对性并且源源不断地进入农业生产领域。(3)农业科研成果的推广运用速度加快。美国现有约3 000多个科技推广机构,他们深人农业生产第一线,在及时将最新的科研成果推广给农民的同时,也将农民的要求带回大学和科研部门,从而缩短了科研成果开发和推广周期,加速了科研成果向生产成果的转化。
二、美国对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1.始终重视农业立法,确保农业发展有法可依
1776年美国独立后,农业立法工作开始提上议事日程。美国农业立法史几乎同美国历史一样长。建国初期,美国制定了有关旨在出售和开发土地的法律,不仅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财源,而且促进了美国西部农业的开发。从 1840年开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的农业半机械化时期,美国通过实施几部宅地法,建立了农场制度,奠定了美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基础。20世纪30年代开始,农业立法受到进一步重视。1933年颁布了农业调整法,确定了土地休耕制度和以农产品价格支持计划为中心的农业保护政策,改革了过去以提高生产率为主的政策支持体系,使政府的农业政策发生了根本的变化。90年代开始,美国农业立法逐步采取“一揽子”综合性农业立法模式,制定了食品、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这些法律涉及到农业与乡村发展的各个方面,农业收入和价格支持计划政策得到完善,为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业劳动者取得合理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1995年WTO农业协定开始实施后,美国也开始调整国内农业政策法规,这主要体现在1996年农业法中,该法放弃了60多年来政府的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将农业的国内价格支持转变为对农民的直接固定收入支持,使农业保护政策,从“蓝箱政策”的价格支持转变为符合“绿箱政策”的农民直接固定支持。同时取消对种植作物的限制,实行自由种植,使农业政策朝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
1996年农业法的许多规定于2002年废止,国会今年修改通过了有效期为10年的农业法。修改后的农业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国内农业发展和WTO规则的要求,确定农场主收入和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即联邦政府向农产品生产者提供支持的方式和标准。收入和价格支持政策的确定主要考虑联邦政府预算和世界贸易形势,尤其要遵守WTO规则,根据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和美方承诺,美国涉及“黄箱政策”国内农业支持每年不超过191亿美元。2003年国会通过了今后10年的农业预算,根据这个预算,今后10年联邦政府将增加735亿美元,用于农业和相关计划的直接支持。这样今后10年内各项农业计划总支出将达到1904亿美元。2002年通过的农业法,继续坚持和完善 1996年农业法确定的固定收入支持政策和作物自由种植计划,以及食品营养、研究、信贷和乡村发展计划。针对1996年农业法废除的目标价格制度,设立新的“收入安全网”计划,实施谷物、棉花和油料销售贷款计划,增加对牛奶、糖、羊毛、蜂蜜的支持,对花生建立类似古物的支持计划,增加土壤保持计划投资,授权实施农产品出口和食品援助计划等。
2.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成本共享政策,实行资源优化配置
美国对农业的基础实施建设,如平整土地、水利工程等采用成本共享政策,即所需资金由农场主和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共同负担,农场主所负担的资金也可申请低息贷款,而联邦或州政府所负担的资金由财政在预算中列支,由农民向联邦或州政府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即可得到拨款,实施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是从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上考虑立项,综合考虑农场主、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等各方面的要求,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3.实施免税赋、重补贴、有保险的政策,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在美国由于土地属于农户自己所有,农户生产的产品在市场销售环节上,政府一律不征收农业税。美国在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投资税上,都对农业和农民规定了特别的优惠政策。虽然美国政府根据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一直不断在调整完善农业法律和政策措施,目前仍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农业发展。如对农户的直接收入补贴。美国在农产品上市季节,根据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加适当利润确定主要农产品的保证价格,保证价格就构成了农产品销售的最低收入价格。价格补贴支出在政府农业预算中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农业保险是美国实施农业保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和方式。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农作物保险修正法案,将保险公司股金增加两倍多,所有粮食作物几乎都在乘保范围中,农户只需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便可得到全额保险,若遇灾害,政府及保险公司根据农作物受灾情况,给予农户提供一定数额的自然灾害补贴。上述的免税、补贴、保险等政策措施对于调动广大农户的生产积极性,确保主要农产品的稳定供应和质量标准,满足消费者对各种农产品的需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