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四)
日期:20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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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四)
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改成什么样?
通过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在活力,大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做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农民开始享有稳定的分红收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集体产权制度。据调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采取“政经分离”后,群众对村(居)“两委会”干部的满意度从70%提高到90%以上。
二、目前全国有哪些地方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
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2.8万个村开展了产权改革。从地域范围看,全国有以下4个有代表性的地区的产权改革走在全国的前列。
1.珠三角地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珠江三角洲及大中城市郊区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迅猛,集体资产存量规模迅速增大,征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日益增加。与此同时,撤村建居、农转非以及外来人口大量涌入,使得农村社区成员构成日益复杂,集体收益在社会公益事业及组织成员分配中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凸显。为了化解转居、转业和“外嫁女”等人员的利益纠纷,消除农民在产业非农化转移、户口“农转非”、居住地自由迁徙等方面存在的后顾之忧,解决集体资产产权模糊、产权主体缺位、机制不活、监督不力等问题,从1987年开始,佛山市南海区、广州市天河区、深圳市宝安区等珠江三角洲腹地率先探索和实践,把集体资产一次性配置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于成员永久性集体资产股权和分红权利,建立起“按份共有”的产权形式。
2.北京市。1993年,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罗园村率先开展了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之后,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改革的政策。在成员身份界定上,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在股权设置上,规定可以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个人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投资和劳动工龄量化的股份;在股权管理上,要求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向每一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并要求在组织章程中对股权能否流通以及流通方式予以明确,一般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允许流通。
3.长三角地区。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政府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并在法规建设上取得了突破。2007年,浙江省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村经济合作社的设立、社员界定、组织机构等都做出法律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2009年,江苏省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量化到其名下的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海市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11种情形可以获得成员资格。
4.内陆地区。代表省份湖北省。改革从2007年农业部统一部署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开始,改革的对象明确为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湖北省的改革采取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明晰产权,确保集体所有者对资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步是盘活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资产,促进集体经济迅速发展;第三步是实现城乡一体化,解决好统一户籍、统一社会管理、统一公共服务及医疗、社保等问题。之后,湖北省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分权不分产、发展不征地、运营不经营、分红不分利”的“檀溪模式”。
三、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如何选择?
由于中西部地区总体经济欠发达,经营性集体资产总量不大,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并不显得十分迫切。但在少数地方、特定区域此项工作又显得紧迫。因此,要综合考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现有资产存量情况以及干部群众的意愿要求,认真选择具备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革试点。当前选择的重点:一是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二是集体净资产较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村(组);三是即将撤村建居的村或实行撤并的村(组);四是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经营性资产增长较多,干部群众迫切要求改革的村(组);五是其他改革意愿强烈的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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