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厅长赵国岭在全省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日期:2009-12-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河北省农业厅厅长 赵国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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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黄荣副主任、张和副省长,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机构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农业厅作为省政府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肩负着保护农民利益,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一定要组织全省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为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认真学习宣传《调解仲裁法》
《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一是要组织专题学习,掌握精神实质。农业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通过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和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熟悉和掌握这部法律所确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要把学习研读《调解仲裁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规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要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确保农民群众了解、明白法律主要内容,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学习宣传《调解仲裁法》,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要把《调解仲裁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工作。省农业厅已在11月份举办了两期《调解仲裁法》培训班,为每个设区市、县(市、区)培训了一名师资。各市、县(市、区)要在今冬明春,集中力量,抓紧培训、轮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提高仲裁人员的调解、仲裁知识水平和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有关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为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乡村调解机制。近年来,我省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中有80%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实践证明,调解是目前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的途径。《调解仲裁法》规定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主要考虑到乡村熟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并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主持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纠纷合理、及时解决。因此,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指导乡村两级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培训调解人员,提高土地承包纠纷在基层的调解成功率。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设立,确保《调解仲裁法》明年1月1日实施时,能够依法开展工作。各设区市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对各县(市、区)设立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建立仲裁庭的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明年初,省农业厅将派督导组就建立仲裁机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对尚未建立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有名无实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三是要积极争取仲裁工作经费支持。《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农业部门和承担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编制仲裁经费预算,争取同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以保证正常工作运转。
三、切实履行《调解仲裁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配套规章制度,为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一步提供具体依据。目前,农业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正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省农业厅将在起草《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时,根据《调解仲裁法》、《仲裁规则》、《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各设区市农业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聘用和解聘仲裁员规定、仲裁员工作纪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仲裁庭纪律、仲裁委员会档案管理等方面,要做到制度齐备,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另一方面,要保障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需要。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切实加强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条件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调解仲裁场所、办案设备、档案管理以及其他办公设施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有专人受理、有固定地点审理、有专业人员调解仲裁。各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在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及调处情况。
《调解仲裁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农业系统将以该部法律实施为契机,密切联系我省农业工作实际,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调解仲裁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