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赵兴泉在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实务公示会上的讲话
日期:2009-04-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 赵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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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生力军。《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既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建社行为,实现农业用地从资源到资产向资本的转变;又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公布,为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坚实基础。以《暂行办法》和《示范文本》实务公示会为标志,我省深化农村改革在土地承包权权能制度建设方面有了新的重大进展,它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有机融合在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暂行办法》及《示范文本》出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在“一个长久不变”、“两个转变”的原则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省工商局和省农业厅出台的《暂行办法》和《示范文本》,对于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现从小生产者到投资人的角色转变,完善合作制度,具有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一)提供了土地要素作价出资建社的制度保障。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性要素,更是一种财产性要素。《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的实施办法都规定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股份合作生产。《暂行办法》率先于全国,具体规定了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围、原则、作价办法、章程修订、登记程序、合同终止等,既将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管理,又解决了工商登记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问题,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流转从理论成为现实。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可以有效地把土地集中起来,可以把农业生产要素合理地使用起来,可以使市场信息资源合理地配置起来,把小农户经营引入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轨道。
(二)拓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渠道。我省土地流转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流转活跃,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截至2008年底,全省土地流转面积546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7.6%;涉及流出农户276.54万户,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总农户的29.6%。目前流转难度加大,流转空间受限,二、三产业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大部分已流转出土地,今后潜力主要在于兼业农户和股份合作流转。即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规模经营大户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外发包或委托给入股的规模经营大户(公司)经营,农户按照股份取得收益。这种股份合作流转适合于整村推进。从实践上看,村级组织战斗力强、土地流转指导服务机构建立、二三产业发达、转产转业农民群体数量较多的地方,往往是股份合作流转较好、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比较满意的地方。因此,《暂行办法》出台,有助于通过土地股份合作,拓宽土地流转的渠道和空间。
(三)弥补了双层经营中统一经营的不足。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统一经营的发展方向和组织形式,要求“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体现了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双层经营体制下统分结合在具体内容和形式上的灵活性,真正实现“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便于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和土地流转的“活”之间的关系,创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家庭的合作机制,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载体。
(四)规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土地流转是流转双方的市场行为,它涉及到流转主体、流转期限、价格约定、政府农业补贴甚至土地征用后补偿等,情况比较复杂。目前因土地流转发生的纠纷,往往是流转不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引起的。《示范文本》统一规范了各种土地流转形式的合同内容,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将有效地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切实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和《示范文本》
农业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好《暂行办法》和《示范文本》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总结源于实践并高于实践的经验,努力指导并推动实践。
第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引导农民增强流转土地的自觉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要求,按照《暂行办法》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让农民知晓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做到依法、自愿、有偿、规范。通过典型示范,使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利益,增强其自觉性,激发其主动性,成为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力军。
第二,行动上积极指导。结合贯彻全省土地流转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积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指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合作社年限,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明确土地承包权出资合作社特殊情况下的土地承包权处理办法,坚持入社土地的农地农用原则,坚决反对非农化,积极鼓励种粮食,努力限制非粮化。
第三,工作上搞好服务。把《暂行办法》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营造良好的土地流转环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土地承包权入股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依法支持、引导合作社的发展,增强中介服务、价格评估服务、规划服务、纠纷调处等能力,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后的综合效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