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 全面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局长白剑同志在全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培训班的讲话
日期:2013-10-02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局长 白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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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我省农民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已达59367个,比去年底增11.7%,占到全国71万个的8.3%。全省平均每个村有2个合作社,9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了合作社全覆盖。在建设示范社行动中,我省已创建各级示范社8327个,其中,国家级示范社363个,省级示范社1235个,市级示范社1912个,县级示范社4582个。目前,农民合作社已成为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和发展“一村一品”的主要组织形式。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我省有少数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管理不民主、财务不健全、经营不服务、盈余不返还等问题,需要引起各级农经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后,各级农经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我们各级农经部门指导合作社发展总的方针是,积极发展与规范发展并重,以规范促发展;在具体方法上是继续深入推进全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以示范促规范,切实提高合作社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下面,我重点围绕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和全面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讲三点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一)认真制定章程
农民合作社章程是农民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可以说,农民合作社章程就是农民合作社的“宪法”。没有章程,农民合作社就无法建立、无法运行。制定农民合作社章程是设立农民合作社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中,其中第二项就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七种文件中,其中第三项就是“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制定章程是全体设立人民主意志的体现,是全体设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主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章程的制定极为重视,其中有41处提到“章程”;并明确规定有29项具体事项需要由“章程规定”;有两处规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作社如何设立,设立后如何运行,如何实行民主管理,该想的问题应该尽量想到,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能用章程规定的尽量规定清楚,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问题后无章可循,又可以防止将来合作社一个人说了算,违背其他设立人的意愿。我们中国人尤其是农民缺乏民主的传统,缺乏民主的素质,制定章程,全体设立人可以充分表示自己的意愿,培养锻炼形成自己的民主意识。制定章程时每个设立人必须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法律规定的应由章程规定的29项具体事项必须在章程中作出规定,每条每款必须取得一致意见,不能不好意思说话,不能违背自己意志人云亦云,章程一经制定,每个设立人就应当签名、盖章并严格遵守执行。制定章程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各个产业、各种产品、各个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千差万别,所以农民合作社章程的制定一定要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但一定要从本社实际出发,绝不能简单的照抄照搬示范章程。
(二)健全组织机构
1、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作社必须设立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成员150人以上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章程作出具体规定。如果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是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还是全部职权,章程应作出具体规定。
2、理事会。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设立理事会由章程作出规定。但大的合作社一般应设立理事会。
3、监事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由章程规定。如果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章程具体规定。组织机构的成员职数与任期由章程规定
(三)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大会实行民主决策。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2/3以上;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本社成员表决权数1/2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2/3以上的表决权数通过。另外,章程还可以对修改章程或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表决权数作出更高的规定,如3/4,但是不能低于2/3。章程作出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成员大会必须是一人一票。附加表决权不能超过20%。
成员大会必须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记录,出席成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2条规定的8项重大事项必须经成员大会讨论才能作出决策。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决策。如设理事会、监事会的,作出决定时其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只能是一人一票,不能行使附加表决权。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必须有记录,出席人员必须签名。
二、完善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是否完善规范,是合作社能否规范运行、规范发展的核心。
(一)建立财务账簿
合作社必须单独建账。一是建立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其核算,有完整的会计档案与资料;二是建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三是建立成员交易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二)合作社的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长、理事、
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三)依法分配盈余。合作社盈余按章程规定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和所提比例,公积金只能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如何量化公积金,目前有三种量化的办法:一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量化;二是把成员出资与交易量(额)结合起来,两者各占一定比例量化;三是单纯以交易量(额)量化。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四)进行财务公开。合作社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由执行监事或监事会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开展统一服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合作社一经成立,合作社就应向合作社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果只挂合作社牌子,不向成员开展服务,那么这个合作社就是挂牌合作社、空壳合作社。同时,合作社成员也应充分利用合作社的设施、设备和服务,并与合作社进行商品交易。《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11条规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和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加工、运输、贮藏,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提供信息,统一销售价格或者出售农产品,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一)统一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
(二)统一技术服务(如统一植保、防治病虫害,统一防疫等)。
(三)统一加工农产品。
(四)统一运输农产品。
(五)统一贮藏农产品。
(六)统一包装和使用注册商标及统一“三品一标”认证。
(七)统一销售农产品。
四、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先从建立示范社抓起
以上讲的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三点意见,是针对全省合作社讲的。但全省已有6万多个合作社,我们怎么抓呢?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从建立各级示范社抓起。全省每年要培育300个省级示范社、500个市级示范社、800个县级示范社,我们首先从“358”示范社抓起。省、市、县三级示范社,必须达到以上标准。除以上标准外,省级示范社还要求达到50个成员以上,市级示范社达到30个成员以上,县级示范社达到20个成员以上。这也是一条硬标准。今年7月2 5日,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实施意见》,规定今后省级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都要由符合省级示范社标准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和实施。以上四条标准中,“完善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是核心标准。没有建立合作社财务制度实行
核算并盈余返还的,实行一票否决。
其次,抓合作社规范发展,要从一开始就抓起。即一建立合作社,就必须是规范的合作社。夯实规范的基础,以后合作社发展就健康了。这里我也对大家提一个要求,以后大家在指导合作社发展中,要鼓励建立成员人数多、带动作用大的合作社。一成立合作社就是至少20个人以上或30个人、50个人、100个人以上。一般不要再发展5个人的合作社了。这里强调一点,就是合作社的实际成员必须与注册人数一致。因此,合作社实有的成员但还没有到工商局注册备案的,应依法尽快去工商局变更成员出资人数。
第三,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必须抓好培训、检查和农经部门备案三个环节。一是抓好规范化建设培训,特别是抓好财务制度的培训;二是要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纠正,不符合标准的示范社要摘牌处理;三是各个合作社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必须到农经部门备案,不备案的我们不予扶持。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