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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签合同、明权属 宅基地管理有“新招”

日期:2022-07-1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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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聚焦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探索签订宅基地使用合同,走出一条明晰宅基地权属、规范宅基地管理的新路径。

  一、聚焦集体所有,明确“签什么” 

  余江区树牢宅基地集体所有基本原则,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合同》。合同内容严格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集体分配、规范使用”的要求制定。合同中载明了宅基地面积、四至等内容,规定了“甲方依法行使宅基地所有权,拥有对宅基地的处置权、分配权、宅基地利用监督权”12项权利和义务,“乙方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房屋”10项权利和义务。签订宅基地使用合同,既明确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属性,又保障了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规范了农民建房行为。 

  二、完善行使机制,明确“谁来签” 

  余江区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制度,出台《鹰潭市余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打造村民事务理事会2.0——组级集体经济合作社。第一批43个自然村均成立集体经济合作社,并通过赋权登记,给予集体经济合作社法律地位。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村民选举产生,相关规章制度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现了集体经济合作社规范化运营管理。在此基础上,明确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和山、水、林、田、湖等各类集体资源资产全部确权登记到集体经济合作社。通过签订宅基地使用合同,使得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更好地行使宅基地在集体内部分配、流转、收益、收回等权利,有效解决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虚置的问题。 

  三、坚持审慎推进,确保“签得好” 

  余江区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持稳慎推进原则,选择基层组织凝聚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村庄先行先试,做到边探索边试验边总结,确保审慎稳妥、风险可控。在制定合同过程中,深入村组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吸收民智民意的基础上,由区宅改办形成示范合同,试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遵守示范合同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形成符合本村实际和村民意愿的实际合同,并投票通过。通过后再报区宅改办备案审核,由区宅改办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确保合同依法依规、实用有效。截至目前,余江区已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合同》4643份。 

    

      附件:农村宅基地使用合同模版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宅改办  供稿) 

    

  

  附件: 

    

    农村宅基地使用合同模版(新增)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使用权属,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同意,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乙方符合建房条件,并经       (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甲方将本村       平方米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给乙方使用,甲方拥有该宗宅基地的所有权,乙方拥有该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长期使用,并享有用益物权。 

  二、该宗宅基地坐落于                          ,四至界限: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行使该宗宅基地的所有权,行使对宅基地的处置权、分配权、宅基地利用监督权; 

  2.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对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监管,合理确定宅基地收益分配标准,按照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 

  3.当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宗宅基地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乙方同意的条件下,甲方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按照国家规定对乙方给予补偿; 

  4.当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2)自批准建房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一层的; 

  3)废弃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4)非法转让宅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的; 

  5)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建设住宅或附属设施的。 

  5.对宅基地流转的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流转收益; 

  6.负责把好宅基地申请资格关、规划关、面积关、原(多占)宅基地退出关、公示关; 

  7.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配合编制、执行村庄规划,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8.实时监督村民建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章建房,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9.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灭失的,依法为乙方重新分配宅基地;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该宗宅基地的使用权利,有权利用该宗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在该宗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风貌管控、建设安全等要求,并确保所建建(构)筑物质量; 

  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5.当遇到政府或村集体征收需要时,按照国家规定获得补偿,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应积极配合退回宅基地使用权;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甲方同意,不得将该宗宅基地作其他用途,不得私自买卖; 

  7.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得再向甲方申请宅基地; 

  8.有自愿有偿完全退出或部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遇国家征收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未尽事宜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议事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备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农村宅基地使用合同(已建房)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使用权属,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同意,甲、乙双方自愿补充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乙方符合建房条件,并经          (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甲方将本村       平方米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给乙方使用,甲方拥有该宗宅基地的所有权,乙方拥有该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长期使用,并享有用益物权。 

  二、该宗宅基地坐落于                          ,四至界限: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行使该宗宅基地的所有权,行使对宅基地的处置权、分配权、宅基地利用监督权; 

  2.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对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监管,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标准,按照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后,结余部分分配给乙方; 

  3.当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宗宅基地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按照国家规定对乙方给予补偿;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2)废弃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3)非法转让宅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的; 

  4)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建设住宅或附属设施的。 

  5.对宅基地流转的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流转收益; 

  6.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配合编制、执行村庄规划,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7.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灭失的,依法为乙方重新分配宅基地;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该宗宅基地的使用权利,有权利用该宗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当遇到政府或村集体征收需要时,按照国家规定获得补偿,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应积极配合退回宅基地使用权;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甲方同意,不得将该宗宅基地作其他用途,不得私自买卖; 

  6.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得再向甲方申请宅基地; 

  7.有自愿有偿完全退出或部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遇国家征收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未尽事宜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议事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备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